民法学重点笔记

民法学重点笔记

ID:25435099

大小:56.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11-20

民法学重点笔记_第1页
民法学重点笔记_第2页
民法学重点笔记_第3页
民法学重点笔记_第4页
民法学重点笔记_第5页
资源描述:

《民法学重点笔记》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河南政法干警考试辅导民法学重点笔记一、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1、认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的标准依次为(记住:依次两个字)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有关证明。2、没继承人的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  在胎儿出生时,可能存在三种情况——  1)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的,由其母亲监护保管。  2)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3)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已经转化为婴儿之财产,依法定继承制度作如下处理: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3、无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三种情况:  1)无民事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

2、为行为能力而无效。  2)无民事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一般亦有效。  3)除以上两个行为外,其余皆无效。4、限制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四种情况:  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  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5、原则上人民法院不能以“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为理由而认定该合同无效,除非当事人违反了以下禁止性规定:  1)限制经营的,如麻醉品、黄金及黄金制品  2)特许经营的,如食盐、烟草制品  3)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其他立法文件)禁止经营的,如毒品  当

3、然,法人的权利能力并非无所不包,还是要受到法律的限制,这一限制是通过:“法人的目的事业”范围来实现的。如机关法人为非营利法人,若其签订了一份营利性质的合同,则属于无效行为。二、监护一般1、父、母首先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这一关系由出生开始,父母离婚并不影响其成立。例外的情况是——对子女犯罪、对子女有虐待的、对子女明显不利的2、若父母不在人世或丧失监护能力,下列人员为法定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2)成年兄、姐  以上有顺序之分,但同一顺序中担任监护人的,并无人数的限制,一人或者数人均可。3、指定监护有两种:  1)有关组织(即未成年人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

4、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  2)人民法院指定  两个指定之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必经程序,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经指定,不得擅自更改。否则,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承担连带监护责任。4、监护人的职责之一: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处分其财产。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5、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担:  此时父、母承担的不是平行责任,而是有先后之分的——  1)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单独承担  2)惟前者不能独立承担的,另一方才与其共同分担。  可见,此时父、母双方承担的是一种:“补充性连带责任”。6、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仍应

5、由监护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尔后监护人可依约定向受托人追偿。7、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的,分两种情况:  1)有经济能力的,由本人承担  2)无经济能力的,仍适用民法通则133条。8、侵权时已满18周岁的,分三种情况:  1)原则上由本人承担,不适用民法通则133条  2)无经济收入的,抚养人垫付  3)垫付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三、宣告失踪、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中“满2年”的起算点:  1)原则上,从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次日起算  2)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2、申请宣告失踪的申请人之间并

6、无先后顺序之分。 申请宣告死亡的申请人之间有先后顺序之分。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注意民法通则34条关于半年的规定不再适用)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1年(下落不明满4年)和3个月(因意外事故)3、财产代管人的法律责任:涉及失踪人的民事诉讼时,代管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被告者原告参加诉讼。4、符合宣告死亡的情形有三:  1)下落不明满4年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  要注意:前两种情形有4年或者2年的期间经过的要求,而第三种情形无任何期间经过之要求。5、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  1)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中

7、已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以该确定日期为准  2)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中未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以判决本身宣告之日为其死亡之日期。  宣告死亡究竟属于一种事实推定,若与自然事实状态不符(如该人未死亡或者死亡日期与宣告日期不符),则应以自然事实状态为准。6、死亡宣告被撤消的效力——返还原物  1)依继承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原物(无孳息要求)  2)上述情况下,原物不存在的,“适当”补偿(而非“相应”补偿)  3)原物已为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不要求其取得的方式为“有偿”,只需要“合法”即可),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