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议事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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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议事规则由《公约》第一次缔约国大会(2006年6月27-29日,巴黎)通过I.参加大会第1条参加大会教科文组织大会2003年10月17日所通过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所有缔约国的代表均可参加缔约国大会(以下简称“大会”)的工作,并享有表决权。第2条代表与观察员2.1非《公约》缔约国的教科文组织会员国的代表和常驻教科文组织的观察使团的代表可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大会工作,但无表决权,并需遵守第7条第3款的规定。2.2联合国的代表、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与教科文组织订有互派代表协议的其

2、它政府间组织的代表以及总干事邀请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国际组织的观察员可参加大会的工作,但无表决权,并需遵守第7条第3款的规定。II.大会的组织第3条主席团之选举大会应选出一名主席、一名或若干名副主席和一名报告人。第4条主席之职责4.1主席除行使本《规则》其它条款所赋予之权力外,应宣布大会每次全体会议之开幕与闭幕,亦应主持讨论,确保本《规则》得到遵守,给予发言权,将问题付诸表决,并宣布决定。主席应裁决程序问题,并掌握会议之进行及会场秩序之维持,但以不违反本《规则》各条规定为限。主席不得参加表决,但可指定其本国代表团一名成员代其表决。4

3、.2主席因故于某次会议或会议某段时间缺席时,应由一名副主席代行其职务。副主席代行主席职务时,其权力和职责与主席相同。III.会务处理第5条会议之公开除非大会另有决定,各次会议均应公开举行。第6条法定人数6.1由第1条提及的派代表参加大会的过半数国家构成法定人数。6.2未达到法定人数时,大会不得对任何事项作出决定。第7条发言次序及发言时间的限制7.1主席按发言人请求发言之先后顺序,依次请其发言。7.2为便于讨论,主席可限制每位发言人之发言时间。7.3希望在大会上发言的观察员应征得主席的同意。第8条程序问题8.1任何代表团均可在就某一问

4、题进行讨论时提出程序问题,而主席应立即就此作出裁决。8.2对主席之裁决可提出异议,该项异议应立即付诸表决。除非经出席并参加表决之过半数代表团的否决,主席之裁决仍为有效。第9条程序性动议9.1任何代表团均可在就某一问题进行讨论时建议暂停或推迟会议,或推迟或结束辩论。9.2这种动议应立即付诸表决。在不违反第8条第1款规定之情况下,下列动议应按如下顺序优先于会议上的其它各种提案或动议:(a)暂停会议;(b)推迟会议;(c)推迟对所议项目的辩论;(d)结束对所议项目的辩论。第10条工作语言10.1大会之工作语言为: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

5、、俄文和西班牙文。10.2在大会上用其中一种工作语言进行的发言应口译成其它几种工作语言。10.3发言者也可以使用其它语言,但他们必须自己做出安排将其译成上述工作语言之一。第11条决议及修正案11.1第1条述及的与会代表可提交决议草案及修正案;决议草案及修正案应以书面形式送交大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分发所有的与会代表。11.2通常任何决议草案或修正案均应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提前以大会工作语言分发所有的与会代表,否则不得付诸讨论或表决。第12条表决12.1第1条述及之各国代表均享有在大会上的表决权。12.2在不违反第6条第2款和第17条规定之

6、情况下,大会之决定需经出席并参加表决之会员国的简单多数通过,但第12条第3款所列举之情况除外。12.3有关适用于未作《公约》第26条第2段所述声明之各会员国的统一百分比方式分配的纳款额的决定需经出席并参加表决之未作上述声明缔约国的简单多数通过。12.4在本《规则》中,“出席并参加表决之国家”一词系指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国家。弃权的国家被视为“未参加表决”。12.5表决通常应以举手方式进行,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国的选举除外。12.6对举手表决的结果发生疑问时,会议主席可指定用唱名方式进行第二次表决。

7、此外,在就第12条第3款所涉事项做出决定时,如有两个以上代表团在投票前要求唱名表决,即应进行唱名表决。12.7在对某项提案提出了修正案时,修正案应先付诸表决。在对某项提案提出了两个以上的修正案时,大会应先表决主席认为内容实质与原提案相去最远的修正案,再表决内容实质与原提案次远的修正案,依次类推,直至所有修正案均付诸表决为止。12.8如有一项或数项修正案获得了通过,则应对经过修正之提案进行一揽子表决。12.9仅对某一提案作增补、删减或部分修改之动议应视为该提案之修正案。IV.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的选举第13条地理分配1

8、3.1委员会委员国的选举应以教科文组织最近一届大会确定的教科文组织选举组为基础,不言而喻,“第V组”由非洲分小组和阿拉伯国家分小组这两个分小组组成。13.2(i)由18个委员组成的情况下,委员会的席位应根据每个选举组缔约国的数目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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