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批捕公开听审制度的运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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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批捕公开听审制度的运行探索[基本案情]2013年5月,即将大学毕业的李某被同学骗至巩义市被迫加入了传销组织,随后李某伙同传销人员对后期被骗的杨某进行了看管,非法限制杨某人身自由10天,后杨某寻机报警,公安机关将李某及其同伙抓获。公安机关以李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移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李某的家属向检察机关提出了请求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在征询被害人杨某的意见后,巩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就李某有无逮捕必要召开公开听审会。除了公安机关、检察院的承办人,李某的家属和杨某,巩义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各1人担任评议员。在听审会上,检察机关的承办人介绍了案件事实和相

2、关证据。公安机关表示,李某系外地人,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根据其犯罪情节,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李某的家属提出,李某本身也是传销的“受害人”,且系初犯,案发后真诚悔罪,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杨某对李某的行为也表示谅解,放弃了索赔要求。随后,3名评议员对案件进行了评议。最终,巩义市人民检察院综合各方的意见,对李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一、实践探索今年以来,巩义市人民检察院对提请批捕的3起案件4名嫌疑人,通过公开听审形式开展了审查批捕必要性听审工作,取得了良好的诉讼和社会效果,充分的释法说理帮助检察机关减少了涉检矛盾。承办人在

3、全面听取意见、征询各方诉求、规范收集证明材料的过程中,注意加强沟通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在公开听审的3起案件中,案件当事人均未对检察机关的决定提出异议。巩义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阶段公开听取意见工作的探索中认识到,听是路径,审是目的,而要实现这一过程的关键,则要求检察人员“兼听则明、居中裁判”。为体现这一要旨,同时衡量司法工作的社会效果和诉讼资源,在实践中尝试了听审会和分别听取两种形式,并拟定以听审会形式为示范,以分别听取形式为日常工作的必要补充,通过两种形式并用,实现审查模式司法化的最优效果。其中:听审会形式体现“两个重大”。召开听审会的案件一般是经承办人审查后认为

4、在审查批捕必要性上控辩双方有重大争议,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该类案件往往具有一定的示范性、典型性。因此可以根据案情邀请社会代表列席旁听,尤其是群众对不捕可能引发不满的更要听取其意见和建议,以减少涉检舆论风险。分别听取意见形式体现“便利高效”。这种形式有别于听审会的是,不需要通过定时、定点召集各方代表集中进行,而是分别征询案件当事人对于审查批捕必要性的意见,形式上既可以是当面听取,也可以用电话联系或者书面提交等方式,体现了启动操作便利、诉讼过程高效、诉讼成本较低的特点。由于简化的只是集中会议的形式,而非内容,所以同样可以体现这种形式的公开性和实效性。上述两种形式

5、均力求体现“三个强调”。一是强调场所庄严。无论是召集各方同时听取,还是根据现实需要分别听取,均在专门办案场所开展实践,听审会更是开场即宣读纪律、重申权利义务并全程录音录像,体现司法严肃性;二是强调操作规范。听审会要求书记员记录听审全程,留档备查;分别听取则要设计听取意见表,附上申请材料、证明材料、笔录(当面听取时)或工作记录(电话联系或不宜制作笔录的情况时),随同相关证据材料附卷归档,并抄送公安机关;三是强调全面分析。要求承办人在审查意见书中专门列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一栏,并下发“逮捕必要性分析”的书写规范,将该部分分析作为重要内容,围绕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结合

6、各方意见及审查情况,判定有无逮捕的必要性。二、审查批捕公开听审制度及其运行意义总结巩义市人民检察院的实践探索,我们认为审查批捕公开听审制度,是指办理审查批捕案件时,公开集中听取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定程序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办案方式。该制度是在新刑事诉讼法的背景下,检察机关主动实施的实践创新。审查批捕公开听审旨在改变现行行政色彩浓厚、封闭运行、审查内容简单的执法办案方式,实现执法办案方式的“三个转变”,意义十分重大。(一)由行政色彩浓厚向司法属性凸显转变我国现行的审查批捕方式行政色彩浓厚,突出表现在:虽然讯问犯罪嫌疑

7、人,但主要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书面审查的特点较为明显;实行承办人办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决定的三级审批制,案件的办理与决定相对分离;注重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但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重视不够,没有完全做到在兼听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出裁判,难以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的中立地位等。审查批捕工作应当及时转变方式,不断增强司法属性。实行公开听审后,检察机关在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场的情况下审查案件,检察官直接听取各方的意见,不再单纯审阅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从而符合司法的亲历性要求;构建了以侦查机关为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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