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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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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第七讲不当得利的类型化——《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解释适用与发展》主办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时间:2009年5月29日晚上18:00—20:00地点:长宁校区交谊楼学术报告厅主讲人:王泽鉴工作主持人:罗培新科研处主持工作副处长,教授、博导专业主持人:何敏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记录人:孙丽娟(200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俞硒(2008级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罗培新:尊敬的王泽鉴教授、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晚上好。今天晚上是王泽鉴教授在华政系列学术讲学当中的最后一讲,在过去的两周
2、以来,王泽鉴教授奔波于松江和长宁两地,舟车劳顿非常辛劳,而且除了原来安排的六场学术讲座以外,我们还另外增加了两场。在此基础之上,我们一些老师也非常热情地邀请他,王老师是有求必应,另外还满足了大家的签名的请求,非常辛苦。我们非常高兴地知道,王老师在三天之后也就是6月2号即将度过他71岁的生日,所以在此我们祝王教授生日快乐、身体健康!在整个系列活动进行中,我们得到了很多老师的帮助,我们有6位专业主持人,他们分别是:傅鼎生教授、高富平教授、金可可教授、张弛教授、张礼洪教授、以及今天的专业主持人何敏教授,对他们
3、付出的勤勉和辛劳,我们表示感谢。另外还要感谢很多同学们帮助科研处做了文字记录和PPT,还有后面陪同的工作,对于他们的辛苦,我们科研处代表学校感谢他们。接下来我们有请今天晚上的专业主持人何敏教授。何敏:谢谢各位,尊敬的王泽鉴教授,尊敬的各位同学及各位老师,其实我不能叫主持人,我今天只能做服务生,在尊敬的王教授的面前我只能做服务生。大家可能知道我们这一代法学研究者,包括比我们年轻一点的法学研究者,甚至还包括很多比我更年长的法学家都是看着王教授的著作成长起来的。王教授已经在我们学院做了七次讲座了,我想这七次讲
4、座在我们华政人的学术血液里都泛起了层层的涟漪,每个人都有深切的感受,而且可能在我们将来的学术生命里逐渐体现出它的价值来,我想大家以后都会体会得非常深刻的。今天王泽鉴教授讲座的题目是“不当得利的类型化”,现在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王泽鉴教授来进行演讲。王泽鉴:今天将是我以后难忘的日子,因为就在我生日的前期能够到贵校来访问,受到学校的礼遇,得到了很多老师的指导,尤其是很多同学在今天这个欣喜的日子,还来给我鼓励,我将终身难忘。71岁了,回忆起我进学校念法律,尤其是在毕业后到外地去留学,回到台湾教书已经将近四五十
5、年。我最近回到台湾以后可能会在一个杂志上面连载一个系列的文章《学习民法五十年》,因为很少人能像我们这么幸运在台湾的民法,尤其是在民国的民法已经将近五十年期间能够亲自经历它的发展,包括研究、教学判例学说或整个社会变迁和法律的关系,因为现在的学者没有这种经历,所以我们就能看到法律的成长,在相当的程度上我们也参与法律的成长,所以很谢谢有机会进行今天我最后一次报告。我今天选择的题目是不当得利,尤其是针对中国大陆民法的第九十二条,目的一方面是学习,一方面也是借着这个问题讨论一些研究民法的方法,或民法的态度等等。不
6、当得利在大陆有一个条文,与侵权行为跟合同法一起构成债的基本内容或债的支柱。在大陆,关于侵权行为和合同法,已经做了很多的研究,得到了很大的成绩,我觉得以后应该把精神放在不当得利的研究上面。不当得利的条文看起来好像很抽象,不容易理解,但它是由判例所构成的,就是caselaw,我想每个地方都一样,都是典型的案例法。第二个我要报告一下,大陆侵权行为的判决显示的某种程度的理论构成可能还有需要我们提出一些参考的地方。在所有的民法里面,不当得利也好,债权也好,理论构造最为困难,而且最为复杂,其中争论最多的就是不当得利
7、。它可以说是一个三角的关系,它与契约发生关系,与债发生关系,当债失败或债的关系不成立或解除、终止、无效的时候就要靠不当得利来调整;它又和侵权行为发生关联,当侵权行为的要件不一定具备之时,不当得利又是与侵权行为补充或并行的,保护权利继续的救济。在上述这些情况下,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或契约都会发生密切的关系,所以这个条文牵动的是整个民法,不当得利一个条文就可以用到整部民法,所以它在理论体系构成上是理论构成的一个体系。在德国,国家考试通常只考一个题目,就是说五个小时处理一个实例题,但是每一次考试一定会有一个不当
8、得利,为什么呢?因为他们希望借着不当得利的案子看你能不能综合运用契约和侵权行为的关系,所以在德国几乎每个学期都有不当得利的课。因为通过这个可以看到整个司法上权利变动的关系,基于这个理由,所以最后一次报告我就选择这个题目。不当得利的另外一个重要的研究价值,就是它根植于历史的发展,从罗马法开始经历了中世纪,经历了法国、意大利到德国集其大成,形成德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一条,形成了欧陆司法的一个重要的核心领域,最近欧洲的司法里面将侵权行为或合同结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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