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重新定性其实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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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有的重新定性及其实践应用彭诚信*内容提要本文在类型化占有产生形态的基础上借用霍菲尔德的权利理论讨论了占有的性质。在法律不考虑其产生原因而皆予以保护的意义上,占有具有事实属性;在考量其正当性保护基础的意义上,占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又具有多样的权利属性。占有性质的重新理解能够使占有制度发挥更为丰富、有效的实践功能。关键词占有的性质绝对的占有权相对绝对的占有权相对的占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彭诚信,法学博士,系宁波大学“甬江学者”特聘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本文的主要内容曾于2006年6月在厦门大学法学院做过讲座,在此谨向当时在座的师生致以衷心地

2、谢意,是您们的意见和建议对完善本文带来了诸多有益启示,并因此避免了更多差错。宁波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刘海林、陈昕同学也为本文论证思路和观点的完善帮助颇多,在此深表谢意。下文简称为《物权法》。第五编仅用五个条文(第241—245条)规定了占有制度。相较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我国的占有制度着实简单。就是在这简单法律条文中,也存在较多的缺陷。举例说来,第241条似乎排除了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有权占有)、占有的效力也没有充分体现、对不同类型之占有所规定的具体法律后果也过于简化,等等。本文并不试图全面讨论上述所有之不足,而是尽力解决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即占

3、有性质的认定及其实践功能。其实,《物权法》对占有制度的规定之所以存在瑕疵,恰恰源于对占有本质缺乏正确而深入的认识。可以说,正确理解占有性质是解决这些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关键。一、产生占有的情形简述占有在法律上是解决对物事实上控制与支配的制度。只要物处于占有人的影响或管理之下(这通常是动产占有的体现)或者占有人能够对物加以一定的利用(这通常是不动产占有的体现),便构成对物的占有。现实生活中产生占有的情形主要有:1.基于所有权、他物权、债权、亲权、监护、夫妻关系或其他正当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占有,如基于所有权对汽车的占有、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地的占有、基于租赁权对房屋

4、的占有等。2.基于事实行为而产生的占有,如对拾得手机的占有,对耕作农地时发现的埋藏物的占有等。3.基于单纯的自然事实而产生的占有,如对被风吹落到自己庭院里的邻家果实的占有,对跑到自己家里的他人之宠物狗的占有等。4.基于不法行为而产生的占有,如对夺取他人之钱包的占有,对盗窃他人之集邮册的占有等。可见,占有的产生有时是基于权利,有时也会缺乏权利依据,但.---法律对所有情形的占有都予以保护。那么,保护占有的法律根基何在?占有人对其占有的法律效力又是什么?要回答这些问题,前提是要清楚占有的性质。二、占有性质的重新理解(一)有关占有性质的学说及规范体现有关占有性质的

5、传统学说以及规范体现主要有两种,一为事实说,以德国、瑞士等多数国家的民法为代表;二为权利说,主要以日本等国家的民法为代表。关于占有性质的传统学说,可参阅杨佳红:《民法占有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3月),第175-178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修订三版),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513-514页;王泽鉴:《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8-169页;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13-416页;王利明主持编写:《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物权编》,法律

6、出版社2005年版,第563-564;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35-639页。1.事实说认为,法律对占有的保护并不考虑其是否有权利基础,只要占有人对标的物为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法律就予以保护。事实说中所指的“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首先是指一种自然事实状态,之后因为引起特定法律关系的变动而成为法律事实。依照史尚宽先生的理解,这里的法律事实具体指的应是事件和事实行为。因为他说:“占有取得行为为法律事实,而非法律行为或准法律行为。”(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1页。)事实说尽管阐明了占有是对物的

7、事实支配状态的保护,但没有证成对物予以保护的法律途径与正当理由。具体内容体现为以下几点:(1)事实说描述了占有的现实表现状态,即对物的事实上支配。(2)事实说也主张保护这种对物的事实支配关系。(3)事实说没有阐明保护占有的具体法律途径与正当理由。尤其是没有说清保护基于不法行为(如偷窃、抢劫)所产生占有的法律基础或者正当理由。该观点是通过赋予权利来保护占有吗?若是,其正当性基础何在?若否,占有本身获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又是什么?2.权利说认为,既然所有的占有无论其发生原因为何都受法律保护,这便跟权利无异。权利说阐明了对占有保护的普适性,但没有说清对占有保护的普遍

8、正当性。具体内容体现为以下几点:(1)普适性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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