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封缄物的刑事定性研究

非法占有封缄物的刑事定性研究

ID:26535158

大小:59.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11-27

非法占有封缄物的刑事定性研究_第1页
非法占有封缄物的刑事定性研究_第2页
非法占有封缄物的刑事定性研究_第3页
非法占有封缄物的刑事定性研究_第4页
非法占有封缄物的刑事定性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非法占有封缄物的刑事定性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非法占有封缄物的刑事定性研究-->第1章引言委托封缄物保管、运输的场合,受托人非法占有封缄物之行为当如何定性,为刑法界所盛议。例如,甲将施加了指纹识别技术的密码箱委托给乙保管并运输到某地。乙在保管和运输的过程中,不经甲同意擅自将整个密码箱非法据为己有,构成何罪?对此,理论界及实务中争议不大。一般认为,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然而,如果乙不经甲同意将密码箱采用不正当的方式打开,擅自将箱内的财物取走并非法据为己有,又构成何罪?对此,争议较大,有侵占罪和盗窃罪两种分歧。而盗窃罪与侵占罪之根本区别即在于,前

2、者是将他人占有之财物非法占有(据为己有);而后者是将自己合法占有的财物非法占有(据为己有)。因此,导致对前述乙的第二种行为存在定性差异的根本原因其实在于,对封缄物即密码箱和财物的占有归属,各学者存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密码箱和财物系一个整体,在受托人的控制和支配下,为受托人所占有。故而,受托人将箱中财物非法占有之行为应成立侵占罪。而有的学者则指出,刑法中的占有不应局限于物理性的控制、支配。由委托人将财物进行封缄处理的做法,即甲将财物封锁在施加了指纹识别技术的密码箱中,而不是直接将财物交给乙

3、或者仅用纸箱加封口胶的形式进行简单的包装以防止散落,可以看到:其根本目的就在于委托人想要排他性地占有财物。故而,宜理解为财物的占有仍在委托人甲处,而受托人乙将其非法占有之行为,应成立盗窃罪。关于上述财物和密码箱(即封缄物)的占有归属问题,为日本学界所盛议。理论界共有四种学说:(1)“委托者占有说”;(2)“受托者占有说”;(3)“区别说”;(4)“修正区别说”。此问题争议纷呈,其中区别占有说系日本理论界的通说,也占据了日本判例的主流。此外,台湾刑法界在此问题上与日本看法一致,也主张区别占有说。然

4、而,台湾还有一些学者希望绕过刑法中的占有这个难题,主张采用(5)体积大小说来认定封缄物的占有归属。但台湾的学者仅在其著作中对此问题进行了简短的介绍,并没有形成专门的论著。在我国大陆,也有学者对封缄物的占有归属问题进行了研究,只不过在起初的研究中并没有提出“封缄物”这个概念,而是用“委托包装物”等其他概念进行代替。笔者在后文中会论及,委托包装物的称谓为何不值得提倡,以及封缄物与一般包装物究竟有何不同。更为重要的是,之前的研究大都认为受托人对封缄物整体和封缄内容物的非法占有并无差别,均成立侵占罪。首

5、先,之前的学者没有意识到封缄物的特殊性,而是将封缄物与普通财物或者一般包装物混为一谈。笔者认为,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没有正确地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对象,更没有认清行为人的行为本质,因而无法做到正确的定罪量刑。其次,即便已经注意到了封缄物之特殊性,但持受托者占有说的观点。还强调,封缄物的外壳(即容器)之价值可以忽略不计。此外,受托人非法占有封缄物,内心真实的目的并非占有几乎没有价值的外壳即容器,而是想获取其内财物。这类学者提出生活中并不存在仅非法占有封缄物整体的情形,而要么是直接非法开启容器取走财物,

6、要么是先非法占有封缄物整体然后再抽取其中的财物。因此,没有必要将封缄物分为封缄物整体和封缄内容物来分别讨论,即区别占有说的根基并不存在。关于这些问题,笔者将在后文中详细解答。.........第2章非法占有封缄物行为概述2.1封缄物的刑法属性以往在讨论非法占有封缄物的刑事定性时,学者们使用的并非“封缄物”的概念。而是例如“包装物”①、“被包装物”②或者“被封口委托的包装物”③等字样。从文中论述的具体内容和提及的有关刑法中封缄物占有归属的学说之争可以看出,其与笔者所言之“封缄物”在内涵和外延上几近

7、重合但又有所分别。以外观论,各称谓所指虽然看似一致,即财物被密封或者上锁。但笔者认为,这仅是外部特征而已,本文研究的“封缄物”与一般的包装或被包装物是完全分别的两个概念。在而后的学术探讨中,有学者提出了“封缄物”这个概念,并给何为封缄物以及封缄物的范围下了或明确或不明确的定义。与此同时,笔者认为当前刑法界对封缄物概念泛化的认定值得商榷。即,并非但凡只要是外面带有包装之财物都属于封缄物。厘清“封缄物”的刑法属性,乃是适用封缄物占有理论解决非法占有封缄物之刑事定性的先决条件。诸如有的学者开篇仅用寥寥

8、几字对封缄物进行定义且不作解释,就匆匆展开了对封缄物占有理论的深入探讨并且还能得出非法占有封缄物之刑事定性的做法,笔者不敢苟同。原因在于,有的带有包装之财物仅仅只是一般的包装或被包装物,使用封缄物占有理论则会得出不合乎情理的结论,以至于被其他学者诟病,提出罪刑失衡的质疑,从而否定笔者所赞成的封缄物占有理论的合理性。从外延上看,对于封缄物最直观的表述就是“装进容器并上锁的财物”,但这种模糊不清的表述,埋下了三个问题:第一,该容器是指什么样的容器?普通的纸箱或袋子算不算?还是必须为比较坚固的金属箱?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