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土地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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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建议覃德美摘要:现行土地制度是一种严重脱离人民的经济制度,是“三农”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当进行修改。关键词:修改土地管理法建议土地问题是一个关乎国体、政体的大问题,土地公有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明文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依据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后,已经历了两次修正,一次修订,而且最后一次修正到现在时间也不久,为什么我要提议修改呢?因为现行土地公有制是一种严重脱离人民的经济制度,是不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政体的经济制度,

2、人民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只有各级政府及土地主管部门对土地负有管理的职责,使得广大人民与土地这一主要的生产资料脱离,使广大人民变成了可能的生产力而不是现实的生产力,因而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阻碍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阻碍了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首先,现行土地公有制是一种严重脱离人民的经济制度,人民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只有各级政府及土地主管部门对土地负有管理的职责,使得广大人民与土地这一主要的生产资料脱离,使广大人民变成了可能的生产力而不是现实的生产力。任何资源的利用只有明确其产权后才能发挥其最大作用,土地资源也是如此。原有土地管理法的根本缺陷就是所有权主体

3、虚置,以公有制为藉口空置所有权主体,从而使得谁都不真正关心土地资源的利用。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把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是不妥当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是不能并列的,因为土地是与国家主权、国家安全相联系的概念,个人与小集体不可能进行战争获得土地,其终极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个人与集体都不可能把土地卖给外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把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并列,实际上混淆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概念,把集体当作国家来对待,人为地把统一的国家分裂为两个不同的世界,不同的市场,使生产要素不能自由流动,从而使市场不完全,实行市场经济也就变成了一句空话。因而在法理上是

4、根本错误的。而从实践上看,土地的国家所有权是虚置的,集体也并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绝对权,是所有人对于所有物进行支配的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所有物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而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予以处分的权利。然而,我国名义上属于-页脚---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和集体是没有处分的权利的,国家和集体土地是不能转让的,这实际上就否定了国家和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同时,对于土地的国家所有权来讲,还有一个国家所有权的代表问题,谁是土地

5、国家所有权的代表?只能是各级人民政府,从而把名义上的国家所有制变成了实际上的各级政府所有制。而政府人员是流动的,各届政府为了自身政绩和利益都拼命榨取土地收益,从而使各地违规占地、违法占用耕地的现象愈演愈烈,使全国各地房地产价格在地价的推动下疯狂上涨。其次,现行土地公有制阻碍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阻碍了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第一、现行土地法使全国各地房地产价格在地价的推动下疯狂上涨,使得城市市民买不起住房。第二、把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并列掩盖了对农民权利的剥夺。因为,集体土地不能转让,集体根本就没有进行土地这一主要生产要素交易的主体资格,政府以“

6、公共利益”为借口可以随意征收征用集体土地,而不必征求农民的意见,农民对征收征用补偿不能讨价还价,也不能作为所有权人行使权利对征收征用予以反对,即使政府利用征用的集体的土地通过拍卖赚取土地差价也是如此。第三,现行土地法把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并列掩盖了政府的不作为。虽然我们的政府是全民性的政府,但由于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存在,只有城市土地才属于国有,国家对国有土地实行规划顺理成章,因而有城市规划法,而农村土地由于属于集体所有,对集体土地的规划是集体的事,如果国家对集体土地进行规划就有了干涉所有权行使的嫌疑,因而50多年来,国家只对农村征税而不对农村进行

7、规划,农村基础设施落后,缺乏基本的医疗卫生保障,占全国60%多的农村人口只拥有全国不到20%的教育资源,国家要对农村规划就得先把土地收归国有,对农民实行农转非,然后对国有土地实行规划。第四,现行土地法使得农民成为了城镇化、工业化的看客,是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三农”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方面是农民没有招商引资、进行城镇化、工业化的主体资格,因为那是政府官员和市民的事情,与农民无关,农民顶多可以进城打工补贴一下贫穷的生活;另一方面城镇化、工业化使农民失去土地而且只得到有限的补偿而沦为城市流民;三是农民不能把自己有限的土地经营权进行转让,从而使自己专注于

8、进城打工或经商,也不能形成农业规模经营,从而使得农民普遍贫困。第五,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使得农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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