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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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本公司经济的发展,根据劳动保护的法令和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别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法人代表”负责制,坚持各级领导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论处。一、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本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主

2、要负责人组成。职责是:全面负责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事故等工作,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正常生产工作。第五条本公司下属生产施工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安全领导小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全委员会指令,确保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各种生产和施工单位领导担任,并配备专、兼职安全员。第一条安全生产责任划分。本公司行政一把手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员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第二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务范围内作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

3、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处理。3、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4、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作好信息反馈工作。第四条各生产部门专、兼职安全员协助本部门领导贯彻执行劳动法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日常事故和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工作。一、教育与培训第五条对新入厂的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班组、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第一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

4、、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准其独立操作。一、劳动场所第十二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整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对施工现场车辆通行时必须有专人看护和设有明显表识。二、易燃易爆物品第十三条易燃易爆物品在运输贮存时必须设有防火、防爆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第十四条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的一切隐患,在使用明火时,经有关领导批准,必须采取妥善措施,设专人看护。三、检查和整改第十五条坚持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委员会

5、每年不少于两次,各生产单位每月不少于一次(在施工期间),专兼职安全员每天不少于一次。第十六条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不能整改的,需报安委会,安委会统一限期整改。一、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集体的基本条件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的法令、法规。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开展工作。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经常性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隐患,改善劳动条件

6、。5、连续二年无责任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第十九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1、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第二十条凡发生事故,都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部门要给予处罚,追究领导责任,追究责任者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按经济损失分级。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五千元。2、大事故,经济损失大于五千元到三万元的

7、事故。3、重大事故,三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事故。第二十二条对在施工中造成的工伤、工亡事故责任明确后,按国家有关工伤、工亡标准执行。第二十三条对发生责任事故处理规定1、一般事故按损失额的2%进行处罚。2、大事故按损失额的3%进行处罚。3、重大事故按损失额的5%进行处罚。4、对上述经济处罚外,还要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本公司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沈环线大中修工程三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单位:辽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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