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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治,我们还有多远?来源:《政法论坛》2013年第6期作者:何海波日期:2013年12月13日浏览:586 摘要: 中国在过去30多年法治建设成就巨大,然而通往法治国家的路途依然遥远。文章从职权法定、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裁判四个方面,检讨了行政法治的理想与距离。第一,职权法定并不全面。政府职能缺少明晰而刚性的法律约束,党政分离并不彻底,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混乱,行政行为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方式有的无法可依,一些领域的行政裁量宽泛无边。第二,依法立法仍有问题。创制权利义务的法律形式尚不完全确定,法律文件的制定过程和公开发布有待改进,法律保留和法律优
2、先还没有得到贯彻。第三,依法行政还没有成为普遍现象。一些似是而非的说法造成了法治理念的困惑,大规模、长期性的违法现象以及与之相伴的运动式执法还不少见,法律监督体制面临失效。第四,依法裁判还没有保障。行政争议获得裁判的权利还没有得到普遍承认,法院对相关的法律和事实问题还不能完全自主裁判,司法判决的权威性也没有充分保证。中国行政法治建设必须克服这些制度性的障碍,行政法治的实现也将以这些问题的解决为标志。关键词: .--- 行政法治;职权法定;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裁判导论(一)检讨法治的理想与距离在通往行政法治的道路上,中国大陆一脚深、一脚浅地行进了30多年,
3、学者们也为法治政府的理想呼喊了30多年。现在,“依法治国”作为方略被载入宪法,“法治政府”成为最高行政当局的自觉意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建成,行政诉讼、复议等现代行政纠纷解决机制齐备,行政执法机构和政府法制人员得到充实。但另一方面,法治政府建设仍然任重道远。“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建成;十年左右建成法治政府的高调口号 [1],随着时间的逼近却慢慢沉寂。在这法治将成未成、乍暖还寒之际,是否应该暂时停驻一下脚步,看看我们离行政法治的目标究竟还有多远?其实,中国学者在憧憬法治理想的同时,并不缺乏对法治现状的检讨。那些题为“法治的理想
4、与现实”、“走向法治的缺失”、“我们离法治有多远?”的著作,就是这种检讨的产物。 [2] 一些研究中国法律的外国学者,也以他们的立场和视角来讨论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和距离;其中的乐观者断言法治(thinruleoflaw)在中国已经初步实现,并逐渐成长[3],悲观者以为中国的法治建设犹如“笼中之鸟”,难以展翅 [4].---。但是,现有文献没有(或者并不注重)从法学的视角,提供一幅关于中国行政法治状况的比较全面、清楚的图景。除了在文章中对具体问题的批评建议以及茶余饭后的抱怨嘲讽,很少有论者愿意写作评价法治状况的专题文章。原因可能在于,写这种文章是“吃力不讨好”
5、的事,看上去不那么学术,却又不太好写。作为目标的法治是怎么样的,现实又是怎么样的,两头都需要说明。如何构建一个内容全面、条理分明的论述框架,并清晰、中肯地描述现实状况,不是一个轻松的智力游戏。(二)行政法治的中国视角一旦进入认真的讨论,法治这个词注定是有争议的,什么样的政府算法治政府也是可以商讨的。如何有条理地罗列法治的要求,不是本文讨论的核心,却是本文继续讨论的前提。在我有限的阅读中,国外的法治理论家为中国讨论这个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却不能提供现成的理想答案。富勒(LonFuller)、拉兹(JosephRaz)、菲尼斯(JohnFinnis)、德沃金(
6、RonaldDworkin)等学者倾向于从法律的品性(moralityoflaw)来讨论法治。 [5] .---尽管各人主张不尽相同,法律应当具有确定、公开、普适、稳定、一致等品性,却是共同的要求。但是,他们中的多数没有专门讨论这些品性是如何得以实现的。一些在他们看来不言而喻的东西,例如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可能正是中国需要面对和解决的。一些在他们看来属于技术细节的东西,例如多元立法如何保持统一,恰恰是中国面临的大问题。还有,这些法治理论并不涉及行政法这样一个具体的法律部门,也不会理解行政法上的一些特殊问题,例如职权法定。国外的公法学者对法治的阐述比法理学者更
7、有针对性些,但他们的阐述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对各自国家历史经验的总结。当英国的戴西(A.Dicey)说法治应当排除政府的专擅、特权乃至宽泛的自由裁量,应当确保政府和人民一体服从普通法、受普通法院管辖时 [6],他是基于英国深厚的普通法传统和法院的崇高地位。当美国的古德诺(FrankGoodnow)认为行政法不过是宪法的补充和实施 [7],从而法治只是对宪法的贯彻,那是因为美国拥有一部充满活力的成文宪法和强劲的司法审查体制。当德国的迈耶(OttoMayer)把法治概括为法律拘束、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时 [8],他谈论的是立法与行政的关系,其中几乎没有法院的影子。
8、这些论述不一定面面俱到、永远正确,却植根于特定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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