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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7
《龙泉市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指导意见.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龙泉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房处置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妥善处置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未经批准建房问题,加快推进我市“无违建县”、“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龙泉市违法建筑处置暂行办法》、《龙泉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规定如下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无违建”创建期间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使用集体
2、土地未经批准建房处置、补办审批、不动产登记。二、处置程序农村村民主动申报未经批准建房处置的,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为调查、测量、申请、送达告知书、申报、公示、预收款(罚没款、税费和回购款)、开具收款票据、补办审批手续、不动产登记、规划调整、农用地转用等程序。三、处置政策(一)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房(与城乡规划严重冲突且不可修编调整的除外)在2017年12月31日前主动按以下规定接受处置的可先补办审批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办理规划调整和农转用报批手续。补办审批手续和申办不动产登记时间到2019年12月31日前。1.根据
3、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发生时间分类处置:(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免于处罚。(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按5元/平方米罚款,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3)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2016年12月31日《龙泉市违法建筑处置暂行办法》实施前,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按2
4、5元/平方米罚款,建筑物予以没收或没收违法所得。(4)已处罚案件。已按正常程序处罚且已缴纳罚款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再重复罚款,建筑物可以回购。2.没收建筑物(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按规定回购(退回)。未经批准建房没收建筑物(没收违法所得)回购(退回)标准(按建筑面积):(1)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三层以下或三层以上且人均建筑面积在60㎡(以下简称“限额”)以内的(含60㎡)无偿返还。(2)以下情形的回购后保留使用,不确权,国家建设征收拆除时不予补偿,原额返回回购款,不计利息。回购标准为中心镇规划区按150元/㎡、其他区域按50元/㎡计算。a
5、、三层以上且人均建筑面积在限额以外的;b、超过批准建筑面积、批准层高以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c、违法超占不足一间房屋等原因暂时无法拆除的;(3)按原《龙泉市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房处置工作指导意见》收取的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没收款或回购款退还。(二)对不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违法超占宅基地,且确因违法超占不足一间房屋等原因暂时无法拆除的,可对补办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违法超占部分应在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内注明超占面积,超占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宗地图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能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应当用虚线标注;如确
6、实无法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批准面积和超占面积,但违法超占面积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三)农村村民建房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是指以下情形的用地面积符合农村村民建房标准:1.现有建房的用地面积;2.补办审批前原有房屋已拆除,新建房屋的用地面积;3.补办审批前超出农村村民建房标准的宅基地已调剂给其他村民或移交给村集体后的剩余用地面积;4.符合农村村民建房分户条件的分户后的用地面积;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地面积。(四)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房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公路建筑控制区、文物保护区及使用林地、水利用地等的在建筑物回购或
7、补办审批时需提供相关手续。(五)除违法超占不足一间房屋等原因暂时无法拆除的外,未经批准的农村村民建房发生在2016年12月31日前,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主动申报的、未接受处置的或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一律依法拆除;2016年12月31日后发生的农村村民违法建房按现行政策执行。(六)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调整及农用地转用按以下规定执行。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乡镇(街道)组织上报市国土局统一建立台账,按年度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下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统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2.占用基
8、本农田的,由乡镇(街道)上报市国土局统一建立台账,由市国土局划定基本农田预留空间,待下一轮基本农田划定时统一补充划定。3.按土地利用现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需农用地转用的预缴耕地占用税。(1)200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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