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违法建筑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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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筑行为,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违法建筑的处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构)筑物,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违反土地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水务、电力、燃气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已建成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根据建设时的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进行认定。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2、违法建筑:(一)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二)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三)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四)在合法建筑上擅自新建、搭建的;—12—(五)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第四条违法建筑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源头控制、协作配合、依法处置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协调联动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问责制,指导、协调和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做好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

3、会是本辖区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机制,明确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目标,指导、协调和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开展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二)保障违法建筑处置所需的经费、人员和装备;(三)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四)妥善处理违法建筑处置过程中引发的社会问题;(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工作职责。第七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并对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12—乡(镇

4、)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工作职责开展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第八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反规划许可的行为要及时核查并确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书面通报有管辖权的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违法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报告提出处置意见后,书面通报有管辖权的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依法对违法建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负责人进行资质、执业资格方面的处罚,并记入诚信记录;(三)对违法建筑的拆除、恢

5、复原状等给予工程方面的安全技术支持。第十条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进行违法建筑拆除的综合协调,建立联动执法机制,整合相关执法队伍,组织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下一级部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检查和考核;(三)建立查处违法建筑信息系统,及时统计汇总和上报违法建筑处置情况;—12—(四)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组织落实巡查力量,加大区域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第十一条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对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强制拆除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第十二条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配合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处置违法建筑,依法对妨碍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进行查处,保障违法建筑施工现场查封和强制拆除工作。第十三条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处置违法建筑工作中需要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专业认定意见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的专业认定意见并附依据。违法建筑处置过程中需要进行认定或者鉴定的,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认定或者鉴定,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需要查询、复制与违法建筑有关资料的,相关单位

7、和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第十四条—12—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通知,对违法建筑不得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得出具相关证明。违法状态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5日内核实,并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取消限制措施。第十五条以违法建筑为经营场所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通知,依法不得办理相关证照。第十六条下列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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