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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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备注1行政许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修正公布)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

2、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

3、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1.受理责任:窗口人员当场一次性告知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业务科室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

4、开展现场审查评估;出具审查评估意见或报告;如认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应公告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1)筹设审批:三十个工作日;(2)正式设立审批:三个月;(3)分立、合并审批:三个月;(4)变更审批:三个月;(5)终止审批:二十个工作日。4.送达责任:业务科室制作决定文书,窗口人员十个工作日内送达决定文书;业务科室负责审批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业务科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事后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

5、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

6、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

7、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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