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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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主体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备注1行政处罚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局机关业务科室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

2、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

4、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

5、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5.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7.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9.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0.其他违

6、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7、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同1-1。3.同1-1。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4月17日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市级保留,实行分级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186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环节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

8、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一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3.审查阶段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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