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司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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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司法困境摘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审査立案制度所设定的起诉条件与法院判决的实体要件混同,导致实体审理程序的前移、庭审虚化,并造成了“起诉难”的社会问题。而立案登记制在市杳N容和市査程序上对立案市査制并无实质性改变,破解该困境的出路在于立案审查限于形式化审查,并在立法上祛除起诉的实质要件,仅设定满足程序启动的形式要件。关键词:民事诉讼立案审查立案登记屮图分类号:DF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2-084-02党在十八届四屮伞会屮强调变立案市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最高人民法院在最新民事诉讼法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中对立案登记制作出了

2、进一步规定。本文拟对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其改革的基本走向作一粗浅的探讨。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背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实行立案审査制。当事人的起诉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第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民事诉讼理论上这些条件被称为“实质要件”。另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起诉的形式上的条件,B卩,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的人数提出相应的副本,书写如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按照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制度的要求,只有原告的起诉经审查符合上述“实

3、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前提下,法院j能受理。而且,与此相配套,法院内部还设有专门负责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审查的立案庭。立案庭的职责就是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市査,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则会在7日内予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则会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给当事人释明,如当事人不接受,法院冰会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某些案件可能会在立案之后j发现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则会作出驳回起诉裁定。市査立案制能够阻止那些不属于法院主管、受诉法院管辖、原告不适格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从而可以防止因为原告的滥诉而给法院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同时也可以减少因为原告的滥

4、诉给被告带来的损害,保证了审判的实效性。但不可否认,也带来了诸多的问题。其一,从诉讼原理上来说,法院审判权行使的时间起点应该始于诉讼程序启动之后,而审查立案制却要求法院在立案阶段即诉讼程序还未启动之时就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展开审理,这种诉讼之前开始的审理程序不仅在其正当性和正义性上存在疑问,还会进一步使真正的庭审程序陷于虚化。此外,法院对实体问题的审理应该遵循辩论原则的要求,给予当事人双方充分陈述和辩论的机会,法院据以审查的诉讼资料应该来源于双方当事人。而按照审查立案的制度设计,关于起诉条件的市査,法院只需单方面听取一方当事人的意见,而不是在双方充分辩论的前提下判断有关起诉条件的事

5、项,这无疑违反了程序正当性和正义性的基木要求。其二,对于应否受理民事起诉,法院不仅要审查“形式要件”,还要对原告是否适格、案件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受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等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对这些问题的调查和审理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程序,将其置于短暂的起诉审査阶段显然并不合适,尤其在此阶段,法院据以审查的依据仅仅只有原告提交的有限的诉讼资料,审査的准确性难以保证,不可避免会将一些本应受理的案件拒之门外,也就发生了我国司法实践中“起诉难”的现象。此外,我国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和法院内部对结案率的绩效考核压力也迫使法院对立案的审查更加严格,甚至开始出现人为控制立案,从而减少立案数量,提高结

6、案率的情况,“起诉难”现象进一步加剧,甚至逐渐发展成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的社会问题。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要求改革法院立案制度,将审查立案制改为登记立案制,对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2015年1月30日,最高法院发布《民诉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登记立案的具体程序。为使登记立案改革落到实处,最高法院还专门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立案登记制随即在全国法院普遍推行。二、立案登记制的司法现状单从字谢上理解,登记立案似乎意味着起诉即登记,登记即立案。但从最高法院《民诉解释》第208条的规定来看,登记立案并

7、非普通民众理解的起诉就会登记,登记就是立案。从《民诉解释》第一款规定来看,法院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后,对当场能够判定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从《民诉解释》第二款规定来看,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存在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补齐相关材料后,法院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民诉解释》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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