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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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研究摘要立案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是当事人得以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将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提交给法院,让法院公平审判的开始。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以来,加剧了滥诉现象和公正与效率的冲突问题,所以应当构建审前释明制度,建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等,形成系统性的立案登记配套法律制度体系。中国2/vie  关键词滥诉审前释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作者简介:景琳婕,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17.03.

2、019  一、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实践问题  立案登记制度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法院在接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后对起诉状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审查后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予以登记立案。从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实施这一年多时间以来,起诉门槛降低,立案数量大增,人们的维权积极性大大提高,很多新型案件、疑难案件都得到了有效的立案,“立案难”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对于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意义重大,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  (一)民事诉讼滥用诉权现象过多  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之后,诉讼门槛降低,导致实践中滥用诉权现象增多。就

3、在新制度实施不久,人们维权热情高涨的时期,郑州中院立案大厅接待了一个女士,诉求自己的大脑被人用高科技电脑控制,大脑中的知识储备被人窃取赚钱长达10年之久,因此要求法院立案。经过询问,该女士不能说出明确的被告、诉讼请求、侵权事实和损害结果,不符合审查起诉的形式要件因此无法得到立案。虽然立案登记制度与立案审查制度相比,在立案的工作中,没有那么严格,无需审查起诉的实质要件,但只要想要实现案件的立案,就必须满足起诉的形式要件,即有明确的原告被告、侵权事实和损害结果,如果连被告都无法确定就要求立案,明显属于滥用诉权的行为。  立

4、案登记制度实施的当今,是民众权利意识觉醒的新时期,当代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使得人们不仅学会通过行使诉讼权利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滥用诉权的现象也在不断出现。滥用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或者出于故意或者其他非法的目的,利用法定的包括起诉权在内的其他各项诉讼权利,为实现自己的目的或达到追求不正当的结果,造成其他当事人利益受损或正常司法秩序受到干扰、司法资源严重浪费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当事人人滥用诉权的行为,不仅会对另一方造成诉累,同时会扰乱正常的审判、司法秩序,加剧目前法院存在的“案多人少”

5、状况,影响法院的日常工作进程,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亵渎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二)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冲突  在立案审查制度下,法院在立案阶段对起诉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将有限的诉讼资源投入到真正有迫切需要审判的案件中,是效率价值的体现。但同时赋予了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存在着法院的受案范围过窄等原因,导致了众多敏感案件和各种新类型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程序,难以良好的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有失公正价值。自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以来,法院根据“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原则的要求,只要符合形式要件的起诉都进行了登记立案,因此案件增

6、幅始终呈现高位运行态势。由于案件数量的迅速增多,人民群众诉求的多元化发展和对司法力量需求的日益增长,基层法官司法能力相对较弱,力量单薄,使法官的工作量加大,在编制数量没有增加的情况下,法官一直处于“超负荷”运作状态,这就迫使法官需要在短时间内迅速提升自身能力以顺应改革浪潮。司法资源出现了“捉襟见肘”的困境,现有的司法力量在应对立案登记制度带来的“诉讼爆炸”过程中显得十分困难。这一现象表面是法院压力的增加,背后则带来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社会纠纷解决成本的提升等诸多问题。立案登�制度虽然充分的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有利于实现公

7、正价值,但由此产生的“诉讼爆炸”等现象,客观上影响到民事诉讼程序的效率,“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效率被称为公正的第二个含义,因此需要在确保司法公正的情况下追求效率的最大化。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是矛盾中又统一的,当前的目的就是要在保证公正的情况下,努力实现效率的最优,使两大民诉价值实现一个平衡的状态。  二、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完善  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以来,在有效解决立案难问题上取得巨大社会效果的同时,也存在或诱发一些不容忽视的附带性问题,应当坚持审判中心理念,构建审前释明制度,完善恶意诉讼等滥诉行为的审查及其法律

8、责任制度、建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等,形成系统性的立案登记配套法律制度体系。  (一)建立审前释明制度  第一,诉讼主体的释明。司法实践中,很多起诉人提交的起诉状中会出现遗漏诉讼参与人、诉讼主体不适格、当事人姓名书写错误等问题,立案庭的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对这些问题进行释明。如当事人的名称写错的,应当当场告知其进行纠正;如果遗漏必要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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