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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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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信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 重要信息 为鼓励移动通信业务和服务创新,提升移动通信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今日发文,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由试点转为正式商用。符合条件的民营、国有和外资企业,均可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工信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 重要信息 为鼓励移动通信业务和服务创新,提升移动通信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今日发文,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由试点转为正式商用。符合条件的民营、国有和外资企业,均可申请经营移动通信
2、转售业务。 工信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 重要信息 为鼓励移动通信业务和服务创新,提升移动通信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今日发文,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由试点转为正式商用。符合条件的民营、国有和外资企业,均可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工信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 重要信息 为鼓励移动通信业务和服务创新,提升移动通信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今日发文,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由试点转为正式商用。符合条件的民营、国有和外资企业,均可申
3、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二、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除应按照第二条所列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与基础电信企业签订的商业合同。合同中应包括:合作地域范
4、围、号码资源、批发价格、互联互通、日志留存、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治理、网络安全、实名登记、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用户权益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履约保障、市场退出和用户善后等方面的内容。 四、经电信管理机构批准已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拟继续开展业务的,应按照本通告规定续签商业合同、申请办理更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期间,可继续开展相应业务,基础电信企业应继续做好合作、服务及保障工作。电信管理机构将综合考虑试点期间总体情况,依法开展相关审批工作。 五、试点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进入退出程序: (一)因自身原因
5、,决定不再经营的; (二)基础电信企业与试点企业终止合作,试点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更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四)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大通讯信息诈骗案件发生的; (五)因责任落实不到位或经营服务出现严重问题,导致恶性群体事件发生的; (六)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而终止经营的。 六、试点企业进入退出程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有第五条第一项情形,试点企业应当于终止经营前90日向社会公告,通知所涉及用户和合作基础电信企业,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退出申请、用户善后处理方案、社会公
6、示情况说明等材料,同时妥善处理用户预付费返还、费用结算、争议解决等事宜; (二)有第五条第二项情形,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于终止合作前90日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说明理由。试点企业应同时向社会公告,通知所涉及用户,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退出申请、用户善后处理方案、社会公示情况说明等材料,同时妥善处理用户预付费返还、费用结算、争议解决等事宜; (三)电信管理机构在收到试点企业终止经营转售业务的申请或基础电信企业终止与试点企业合作的报告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公示期结束60日内,电信管理机构应收回并注销试点批文; (四)有第五条第三项、
7、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公示期结束60日内,电信管理机构应收回并注销试点批文。期间,试点企业应向社会公告,通知所涉及用户,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用户善后处理方案、社会公示情况说明等材料,同时妥善处理用户预付费返还、费用结算、争议解决等事宜; (五)有第五条第六项情形,试点企业清算及用户善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试点企业进入退出程序,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善后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或失信名单。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基础电信企业需求,为其核配移动通信转售
8、业务专用号段。基础电信企业应做好相应的数据开通工作,并根据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以下简称转售企业)的需求,合理分配码号资源供其使用,确保码号资源的有效利用。转售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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