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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中国立法五十年回顾与展望几个阶段•开端(1949——1956)•低谷(1957——1978)•转折(1978——)•思考:究竟什么原因决定我国五十年来的立法?本专题可参考以下有关资料•中国法律文化网www.law-culture.com两个专栏:旧法人员回想录、政法界人士在1957•郭道晖等编《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周旺生主编:《立法研究》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开端阶段(1949
2、——1956)•序幕(49.1——49.9):1949年关于立法的中共中央文件•(49.9——54)“新政协”与《共同纲领》•(54——56):54宪法的颁布与一届人大的召开废除“六法全书”事件•49年以前,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司法工作的依据有二:•一、国民党政府¡°六法全书¡±•六法,宪法、民法(含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无统一法典)。“六法全书”,是关于六法的汇编,也代指民国法律或法律体系。•二、根据地单行立法。•主要是宪法、土地、婚姻、刑事领域《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出台背景《指示》的主要内容(6条
3、)•(一)对国民党六法全书的认识,在我们好些司法干部中是错误的,模糊的。不仅有些学过旧法律的人把它奉为神圣,强调它在解放区也能运用,甚至在较负责的政权干部中也有人认为六法全书有些是合乎广大人民利益的,只有一部分而不是基本上是不合乎广大人民利益的。东北印行的“怎样建设司法工作”中所提到的对六法全书的各种观点不过是一部分明显的例证。•(二)法律是统治阶级公开以武装强制执行的所谓国家意识形态。法律和国家一样,只是保护一定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一般资产阶级法律一样,以掩盖阶级本质的形式出现,但是实际上既然没有超阶级的国家当然也不能有超阶级的法律,
4、六法全书同一般的资产阶级法律一样,以所谓人人在法律方面一律平等的面貌出现,但实际上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有产者与无产者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真正共同的利害,因而也不能有真正平等的法权。因此国民党全部法律只能是保护地主与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反动统治的工具,是镇压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正因为如此,所以蒋介石在元旦救死救和的哀鸣中还要求保留伪宪法、伪法统,也就是要求保留国民党的六法全书继续有效。因此六法全书绝不能是蒋管区与解放区均能适用的法律。• (三)任何反动法律--国民党六法全书也是一样--不能不多少包括某些所谓保
5、护全体人民利益的条款,这正和国家本身一样恰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的表现,即反动统治阶级为保障基本的阶级利益(财产与政权)的安全起见,不能不在法律的某些条文中一方面照顾一下它的同盟者或它试图争取的同盟者底某些部分利益,企图以此来巩固其阶级统治,另一方面不能不敷衍一下它的根本敌人--劳动人民,企图以此来缓和反对它的阶级斗争。因此不能因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有某些似是而非的所谓保护全体人民利益的条款,便把它看作只是一部分而不是在基本上不合乎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而应把它看作是基本上不合乎人民利益的法律。• (四)我们在抗日时期,在各根据地曾经个别地利用过国民党法律中
6、有利于人民的条文来保护或实现人民的利益。在反动统治下,我们也常常利用反动法律中个别有利于群众的条文来保护与争取群众的利益,并向群众揭露反动法律的本质上的反动性。无疑的,这样做是正确的。但不能把我们这种一时的策略上的行动解释为我们在基本上承认国民党的反动法律,或者认为在新民主主义政权下能够在基本上采用国民党的反动的旧的法律。• (五)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在人民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应该以共产党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
7、解放军所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作依据。目前在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同时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六法全书及国民党其他一切反动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只有这样做才能使我们的司法工作真正成为人民民主政权工
8、作的有机构成部分;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我们司法干部的理论知识、政策知识与法律知识的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