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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6
《论文-船员劳务纠纷是否应予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船员劳务争议案件,是否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根据我国《海商法》第31条规定,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在船上任职的一切工作人员。船员劳务合同属于广义的劳务合同概念,包括劳动合同、雇佣合同。那么,对于船员劳务合同争议,如何开启法律救济途径?如何处理劳动仲裁与法院诉讼的关系?无疑是首要面对的问题。一、一般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根据《劳动法》第57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
2、释〔1998〕24号)等规定,对于一般的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是否可直接向海事法院起诉的问题船员劳务合同争议包括船员劳动合同纠纷、船员雇佣合同纠纷等」基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特殊性,该类案件可以由海事法院直接受理,劳动争议仲裁不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必经前置程序,但对于具体的案件还是需区别对待。(-)一般来讲,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可直接向海事法院起诉。1、在大量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争议各方仅存在雇佣关系、劳务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在不存在劳
3、动关系这一基础的前提下,不必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2、涉及在船工作期间、涉及船舶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可直接向海事法院起诉。根据《海商法》第22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劳动仲裁前置的请示的复函》(〔2002)民四他字第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3号第八条等规定,在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在船期间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或
4、是船舶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等产生的争议,因为极具海事案件专业特点,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必经前期的劳动仲裁程序。2、非涉及在船工作期间和船舶的船员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不宜直向海事法院起诉。在存在船员劳动关系前提下,是否必然可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呢?实际上并不一定。如果船员劳动争议纠纷不涉及在船工作期间或不涉及船舶,该类案件不存在船舶优先权的问题,并不具有海事案件的专业特点,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具有较大合理性,这也符合《劳动法》精神。例如,在杨春瑞与重庆市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民
5、事裁定书(案号:(2013)民申字第223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请求法院判令履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义务,不具有明显的海事特征,不属于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三、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在船期间产生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不能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应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律实务中,对于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在船期间产生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直可接向海事法院起诉已达成共识,而该类案件是否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而
6、不直接向海事法院起诉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劳动仲裁前置的请示的复函》的内容已经被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之中,即“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的诉讼,海事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在受理程序上,不应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设置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审理该类案件有法律依据。(例如,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荣成市正得渔业捕捞有限公司、邢坤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7、民事裁定书》(案号:2016)鲁10民特37号)第二种观点认为,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属于第一顺序的船舶优先权请求。此类案件是极具专业特点的海事案件,应当由海事法院审理,不能通过劳动仲裁程序处理。(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3)第681号裁决书,王文明与青岛恩利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船员的工作有着特殊性,船员在工资和
8、福利、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职业技能培训、工伤赔偿等方面的要求比普通存在较大的不同,具有海事专业性质,通过一般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难以有效的解决争议。例如,根据《海商法》第22条规定,船员对其在船提供劳动相关的海事请求(如工资、遣返费用、社会保险费用、人身伤亡的赔偿等)具有船舶优先权,如果此类案件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不由海事法院直接受理,船员将很难在海事法院拍卖船舶过程中优先受偿,受特别保护的船员工资将不能享受船舶优先权,所以,该类案件不应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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