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程序公正走向结果公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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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七省市第七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联席会论文如何从程序公正走向结果公正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朱亚博首先假设评标专家没有违法行为,只是利用职权、利用评分标准,故意拉开差距,虽然评标程序是公正的,但结果可能并不公正。结果的公正是人们所追求的目标,而结果公正需要通过程序公正得以实现;但程序公正并不一定能保证结果公正。如何才能从程序公正走向结果公正?本文仅从评标的角度来讨论。   尽量使用定量指标并有补救 虽说没有一种评标办法是可以完全避免恶意评标者的,但我们还是要尽量制订严格、科学的评标体系,尽量多地使用定量指标并要有补救措施。在公开招标项目中,最常用的是综合评标法,但对很多项目来说,对占大头

2、的技术部分确实难以有定量指标,如设计方案的优劣如何评判,方案如何是好的,可以给10分?如何是不好的,只能给5分或更低?再比如,怎样的配置是合理、最优的?什么样的实现手段是好的、是先进的?都难以有一个简单、明了的数值来确定。 —6—七省市第七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联席会论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前花费了大量的心血来研究、制订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可谓细致,工作可谓认真,但结果可能并不理想。所以在制订细致评分标准的基础上,也应研究制订出一旦出现异常情况时的补救措施,如对偏离过大的分值可否取消?当然有人会问:怎样认定偏离过大?偏离过小会否造成结果趋同性,剥夺评委的独立评审权。  同时,还需要采取其他手段

3、和措施,如采用多种统计计算方法进行组合,每人先独立评审,打绝对分值;等个人评分结果出来后,使用个人排序来计算并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确定最终评审结果。  增加程序和结果的透明度 政府管理的透明化是现代政府管理的本质要求,公开必然带来公平的要求,公平的实现必须以公开为前提。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而评标是招标的关键环节,也是最后防线,评标工作的规范与否和透明程度直接关系着政府采购最终结果的公平。从目前整个招标工作来看,确实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去做的,但在工作中往往会发生一些非人力可控的因素。,我们能否设想在评标结束后增加一个环节:让评标委员会当场答复所有投标商的问题,让其

4、明白不能中标的原因和理由。   当然,如果这么做,也不是一件容易实现的事:如评标时间的增加,要专门留出答复问题的时间;如遇到胡搅蛮缠者,整个过程会变得不可控;如有投标商提出异议,是否要更改评标结果?如不更改,投标商认为如此只是走形式;如更改,评标的严肃性如何体现?是否会发生多次的更改?加上评标委员 由于认识的局限性及价值偏好,所以很难对任何一个人的是非曲直做出公正的评价。—6—七省市第七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联席会论文在大部分情况下,偏离过大的1票往往来自采购人代表,所以要加强对评标委员的监督和管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对评标委员没有必要的制约措施,其拥有的权力很大,招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决定

5、,而他们承担的责任相对小,对评标意见仅承担个人责任。在权力、义务、责任不对等的情况下,要评标委员保持客观、公正确实不易。  赋予代理机构和招标人相应权力 。代理机构作为一个独立、中立、公正的机构,无论对招标人、供应商,还是评审专家,均应客观、公正,保持独立性。但目前的代理机构却没有维护和保持其“中立、独立、公正”的相应权力。例如招标人或评审专家在评标时故意拉抬或打压投标商,评标组织人员该如何处理?当招标人串通投标商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时,作为代理机构和业主该怎么办?立法本意是将代理机构作为一个中立、独立、公正的机构,却没有赋予其如何独立、公正进行工作的相应权力。这无论如何都不是一件很妥

6、当的事。  定标是招标项目开标后至授标之前的最后一道评定合格投标商的程序。按照国际惯例,工程、货物采购和服务,经过严格的招标、投标、开标程序后,在授予合同之前,应依照法定的授标条件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投标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最终确定合格的投标商。  其次,推广最低价中标法。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授标条件分别是“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标方法”,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招标人对“综合评标方法”一直是情有独钟,这种方法长期在我国建筑市场占主导地位。相反,尽管立法已经有明文规定,但招标人通过“最低评标价法”确定中标承包商的则非常罕见。为此,在分析我国盛行的“综合评标方法”—6—七省市第七届

7、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联席会论文弊端的同时,介绍国际上通常采用的定标方法,并建议未来的立法应该将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作为定标的主要考虑因素。  “综合评标方法”是导致我国建筑市场领域腐败案件频发的主要根源之一。虽然,“综合评标方法”在国际上也是评定适合投标商的通行做法,但并不是首选的定标方法。该方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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