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公正,还是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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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体公正,还是程序公正?作者:马格努斯*尤万作者简介:[瑞典]马格努斯•尤万,瑞典乌普萨拉大学刑事法教授原文出处:法治现代化研究内容提要: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官、陪审团以及刑事审判屮的其他公职人员,直到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应推定被告人在法律上仍属无罪。尽管无罪推定原则没有一个官方定义,但没有人会质疑这一点,即作为程序正义的首要原则,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同样至关重要。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男一个角度检视无罪推定原则背后的合理性。基本设想是,这一程序标准实际上涵盖的范围更宽一一努力实现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公正。未在实体法原则中协调公正原则,可能担心这样做会削弱或否定无罪推定原

2、则。刑事政策对无罪推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而:扩大犯罪圈,法律无知以及反向推定原则。我认为,那些宣称可以解决这些问题的路径,很有问题。总的来说,这些路径,在某种程度上,都是推定庭审过程中的被告人有罪。因此,强化无罪推定原则,可以促进刑法温和实施,使之与公正原则尽量保持一致。期刊代号:D415分类名称:诉讼法学、司法制度复印期号:2018年01期关键词:无罪推定公正公正归罪远程伤害法律无知无罪推定原则(presumptionofinnocence)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程序公正(proceduralfairness)。①这一原则旨在保障未经判决的被告人,仍受程序保护

3、,如,直到证明其有罪,否则应推定被告人是无罪的。因此,无罪推定原则致力于保护无辜的人,以及可能有罪的人,在证据不足情况下免遭定罪(承担刑事责任和经受刑罚)。当然,无罪推定原则没有一个官方定义(表面看来,要求国家推定审判中的被管人无罪)。然而,无罪推定原则实际上涵盖范围更宽——寻求公正审判的原则。后者通常包含以下内容:•客观性原则(objectivity主要与法官和陪审团有关,某些情况下也与检察官等其他官员有关);•反对自我归罪特权似及沉默权);•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高认知证明标准(如,排除合理怀疑);•达不到证明标准,应无罪开释被告人(疑罪作有利判决);•保

4、护被告人免遭法庭侮辱冒犯;•尊重被告人的义务(如,强调他们是"被告人"而不是"罪犯")。没有人会质疑这一点,即程序正义的这一首要原则,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至关重要。其拥有来自国家宪法的强力支持,甚至还有国际法(如《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2款)。支持这一原则,看来意义非凡。也许我们不了解刑法错误实施的历史,但应该能理解"有罪推定"这一制度潜在的危险。它要求给予公职人员合理信任一一信任他们不能预见未给予被告人程序保护可能存在的风险。必须尽力消除被告人遭受错误定罪的一切可能,社会可以接受有罪的人,但是误判无辜之人,代价太大。所以,无论从规范意义还是实证层面,利维坦式国家

5、诸如控诉、审判这些行为,必须受到某些基本原则的约束。将无罪推定原则视为与程序公正相关——深层次意义的结构性原则——的外在表现,有助于理解限制国家权力的法律规则。推崇公正原则,不代表能彻底解决刑事诉讼中的某些争议事项,有些刑事政策隐藏在刑法原则背后。有学者认为,无罪推定原则与违法性、有责性以及源于公正理论的量刑政策存在某种天然联系。如果刑法追求公正、得体、合理与理性,那么,为获得判决结果而采取的措施,都必须有充足理由。②这具有相关性——如果我们认识到刑罚对于犯罪人存在许多负面影响,犯罪人的亲属以及社会本身也会遭受诸如经济等各种损失。表面看来,我们可以发现,刑法不乐意

6、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例如,最终救济原则(ultimaratio),关联损害原则(therelatedharmprinciple)以及比例性原则(principlesofproportionality)。③这样具有谦抑性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刑法的合理性、法律基本价值、尊严以及公平对待等。如果立法者将特定行为犯罪化处理,我们可以假定是基于这一考虑:首先,制裁犯罪人造成的有关损害。在描述,或者定义"关联损害"时,应注意到,只包括那些犯罪人应该承担责任的后果,这一规范性标准具有预见性。刑法以公正提醒以及公正归罪而著称。所以,为了使公众明白禁止什么行为以及违反该禁止性规定可能承

7、担的责任,法律必须具有可预见性且清楚易懂。当然,还有一些深植于刑事化原则的限制,更有溯及力;而法律禁止对过去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我认为羁押公民需要达到某些标准,这些标准禁止追究过于宽泛的损失,至少对过早下定论的刑法规定可以提出异议上述提及的诸多争论在量刑制度中也有适用空间。瑞典刑法体现的是刑事量刑结构建立在追溯比例性以及恢复性司法(retributivejustice)理念上。刑罚应该根据刑法典规定的幅度以及犯罪人的行为确定,刑期幅度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作出调整。所以,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刑事责任已经提前确定了刑事判决结果。理性化量刑显然不同于上述提及的刑事化法治原

8、则。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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