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探讨与研究报告

民事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探讨与研究报告

ID:27848399

大小:66.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12-06

民事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探讨与研究报告_第1页
民事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探讨与研究报告_第2页
民事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探讨与研究报告_第3页
民事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探讨与研究报告_第4页
民事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探讨与研究报告_第5页
资源描述:

《民事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探讨与研究报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民事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张敏杨元元  摘要:现代社会各国为了缓解诉讼的压力,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对简易程序的适用也越来越广泛,且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当事人程序主体性的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作为彰显当事人程序主体性的重要手段,其在简易程序中也越来越重要。但是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并未得到落实。本文分析了民事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在实践存在问题以及其存在的正当性基础,提出应在我国民事简易程序中建立一种科学的、选择和限制并立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民事程序选择权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

2、义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选择相关程序事项的权利;狭义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审判过程中依照自己的意志自主选择有关程序事项的权利。其是一种独立的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处分权的体现,也是程序正义价值的表现。①与简易程序有关的当事人选择权一般包括:是否启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是否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或换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在简易程序中选择言词审理和书面审理的权利;其他可以选择的程序事项。  一、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面临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一)我国有关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相关规定及产生的问题.---  简易程序的

3、当事人选择权在我国则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2003年7月4日第1280次会议通过,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司法解释中。  《规定》第一次设立了当事人在简易程序中的程序选择权,其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当事人有选择简易程序的权利。《规定》第2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这一条是本次司法解释中关于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最明确的界

4、定,是对于此问题在立法中的首次规定。  第二、当事人有选择做出简化裁判文书的权利。《规定》第32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五)当事人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这是程序选择权中对于具体事项的选择适用。  第三、对于当事人选择权的限制。《规定》第3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这一条可以看作是当事人是否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也可以作为对于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限制来理解。.-

5、--  虽然我国已经赋予了当事人在简易程序中的程序选择权,然而从各地法院的调研情况看,基层法院在简易程序的启动上并没有明显的变化。当事人并没有积极的行使法律赋予他的权利,而且法院的普遍做法仍是,除法律明文禁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一律先适用简易程序,超过3个月审限仍不能结案的,转为普通程序审理②。这也使当事人的简易程序选择权近乎完全落空。然而面对这种虚置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情形,作为权利人的当事人也未表示反对。由此可以看出,当事人在简易程序中的程序选择权主要面临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当事人自己对于这种权利的消极使用,二是法院对这种权利的漠视,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  (二)我国有关

6、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产生问题的原因  笔者认为导致此种局面产生的原因则主要有:  1、我国关于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规定的不完整性  我国《规定》赋予当事人行使简易程序选择权的空间相当有限的,《规定》第2条虽然规定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简易程序,但是还是要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才可以适用,《规定》第3条虽然也赋予了当事人异议权,但也需要法院的认可,由此可见对于简易程序的启动与否并不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选择,而是法院意志的体现,而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更多的体现为一种请求权,而非处分权。而且法律还明文规定了五种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将他们明确排除在当事人行使选择权的范围之内,则当事人的选择

7、范围就更加有限了。  2、民事简易程序的缺陷  (1)简易程序较普通程序的价值在实践中未得到体现,这是当事人不愿行使程序选择权的原因之一。  简易程序在现代社会逐渐受到重视的原因就在于其简洁,而我国民事简易程序虽然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与普通程序相比,其简易之处主要体现在起诉方式简便、受理案件程序简便、传唤方式简便、独任审判、开庭审理程序简便及审理期限较短六个方面。但从目前简易程序的实施适用状况来看,这种优势没有得到彻底体现。由于缺乏有效的配套措施和严格的执法精神,使得原本粗糙的简易程序的实践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