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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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依据目的】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旅馆业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旅馆,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酒店、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店、农家乐等经营单位,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专业公安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旅馆业治安

2、管理工作。第四条【内部安保责任】旅馆的内部治安保卫实行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责任制。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以派驻民警参与三星级以上的饭店(宾馆、酒店)的安全保卫工作。第五条【行政许可】开办旅馆应向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行政许可,获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第六条【许可条件】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二)环境安全、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用于经营旅馆的房间应相对集中;(四)有与经营规模

3、相适应的持有保安员证的安全保卫人员,规模较大的旅馆还应当设立安全保卫机构;(五)有健全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六)在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安装符合本市规定的视频监控系统;(七)有符合行业标准、能够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并实时传输信息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十张床位以下的小规模旅馆可不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但应当明确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同时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许可申请材料】申请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特种行业申请表;(二)

4、拟任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经营场所的方位图和标明房间号、服务台、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内部平面图;(五)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材料;(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七)旅馆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旅馆未达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规模的,可不提供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其消防安全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由公安机关在实施旅馆业

5、特种行业行政许可时直接认定。第八条【许可程序】公安机关受理旅馆特种行业许可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勘验,并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九条【重新申领、变更许可证】旅馆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重新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改建、

6、扩建,变更名称、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应当自变更事项完成之日起的5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并申请换发营业执照。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申办消防安全证明材料。第十条【报送安保机构、人员情况】旅馆应当在开业后七日内将安全保卫机构的设置或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的配备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旅馆的安全保卫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前款规定的期限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一条【公安机关职责】公安机关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旅

7、馆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二)检查、指导旅馆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旅馆有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三)接到旅馆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第十二条【实名登记制度】旅馆应当建立住宿登记制度。旅馆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相关标牌,告知旅客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入住登记。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每名住宿人员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

8、份信息、房号和入住、退房时间,并即时将入住旅客信息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输公安机关。登记人员不得为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登记住宿,不得为明知其持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旅客登记住宿,不得凭一人有效身份证件为两名以上旅客登记住宿。第十三条【值班制度】旅馆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安全保卫巡查职责,维护旅馆安全秩序。旅馆应当加强门卫值班管理,对要求进入旅客房间的来访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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