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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编号:云府登401号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号《丽江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24日丽江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4日起施行。二OO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丽江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丽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第三条本规定
2、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区内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进行植树、栽花、草等。本规定所指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都属于城市绿地。(-)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级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及公共小游园、街道和广场的绿地、街边绿地、花坛等。(二)居住区绿地:指城市规划居住区内除公园和行道树以外的绿化用地。(三)防护绿地:指以隔离、卫生、安全等为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UI)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学校、医院、部队、工厂、社区等单位的绿
3、化用地。(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花卉、草坪和种子的苗圃、草花圃(六)风景林地: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托自然地貌进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七)道路绿地:指城市所有道路的绿地,包括分车带绿地、中心绿岛、林荫道绿地和行道树。第四条丽江市建设局是丽江市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区)城市绿化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统一组织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各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林业、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
4、组织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管理及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控告、检举和制止破坏城市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绿化实行统一规划的原则,做到城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绿化相结合,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生态保护相结合。第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
5、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并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规划应当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作他用。第九条建设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为:(-)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二)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35%;(三)新建开发区、住宅、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35%;UI医院、疗养院不低于40%;(五)其他建设工程不低于30%;(六)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达95%以上,市区主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
6、的25%,次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七)城市广场绿地率不低于60%,公园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八)生产绿地在城市用地中所占比例不低于2%o第十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时,应按本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绿地率指标审批,确保城市绿地用地面积。经审查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要求实施异地绿化。异地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监督实施。第十一条城市建设项目实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根据规划评审通过的建设项目
7、的总平面图及绿地规划,完成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图,报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同步实施。城市规划区公共绿地、公园、广场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余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设计由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审批。由审批单位在设计图纸上加盖“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二条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应体现地方特色,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泉、石、雕塑和建筑小品。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符合
8、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实行招标。第十四条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审批的绿化工程的验收。绿化验收与规划验收同时进行。未经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地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其他竣工验收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产权证书。第十五条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按以下办法筹措:(一)市、县(区)政府在加大公共绿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同时,每年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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