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古城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9月1日施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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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丽江市古城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7月24日区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丽江市古城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古城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及市区主要进出口干道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树木、草坪及其它植物覆盖的土

2、地。城市绿地一般分为六类:(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及公共小游园、街道和广场的绿地、人行道林带、花坛等;(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的林带和绿地;(四)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绿地;(五)居住小区绿地;(六)其它绿地: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林地,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城市湿地,城市四周面山及墙体绿化、院落绿化、屋顶绿化、阳台美化等立体绿化。第四条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

3、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政府组织、群众参与,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以种植乔木、灌木为主,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城郊一体的城市绿化系统。第五条城市绿化的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25平方米以上,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院巷绿化不少于30%。第六条区人民政府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城市绿化事业的投入,把城市绿化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第七条古城区

4、园林绿化管理局履行城市绿化工作监管职能。加强对城市绿化建设管护单位的督促、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处理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本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应依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协同区园林绿化管理局做好城市绿化建设、管护工作。部门之间履行职能交叉的,按照有利于工作的原则,实行“转办制度”。第八条本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及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履行植树造林绿化城市的义务,对损毁、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应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鼓励认建、

5、认养、认管等形式的群众性绿化活动;鼓励按照规划要求创建“园林单位”和“园林小区”。在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十条城市绿化应当围绕建设国际精品旅游城市、文化旅游名市的目标,建设以城市干道、林带为骨架,以公园、道路、游园、广场为重点,以社区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为基础,以居民庭院绿化为补充,以城郊绿化和城市四周面山绿化为衬托的绿化体系。突出三个重点(机场至雪山路、丽江城区、城市四周面山)、二个坝区(七河坝、丽江坝)、三条河(青龙河、漾弓江、东山河)、五个公园(狮子山、中济海、清溪、蛇山、团山)和重要节点。做到

6、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通绿化与重点绿化相结合,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保护生态相结合。提高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城市人居环境。第十一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丽江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山体、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布局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绿地系统。按规定标准划定绿化用地面积,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十二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市人民政府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化总体规划为依据。城市绿地详细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由区园林绿化管理局会同区建设局共同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7、实施。城市绿地建设实行“城建红线、绿地绿线”管理制度,确定的绿化用地,实行严格的绿线管制制度,进行严格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各类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由区园林绿化管理局建立完整的城市绿化档案。第十三条城市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留足绿化用地,其面积占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分别为:(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少于35%;(二)城市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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