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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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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综述论文关键词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交易市场 论文摘要众所周知公司债券能否有效发挥其融资和治理作用与其交易的场所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有很大的正相关关系最近几年来我国公司债券行量都在增长但是目前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发展仍然滞后不少学者提出了有益的见解和政策建议在此本文选取一些比较有代表性文献进行综述这主要涉及以下研究方面发展我国公司债券市场首先要区分“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其次要取消公司债券强制担保并完善信用评级体系再者要促进债券交易市场发展重点是发展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来提高公司债
2、券流动性这也是目前研究的热点 .--- 一、要区分“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 (一)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债券可以从企业债券中划分出来(沈炳熙2007) 从逻辑上分析公司债券确是企业债券的一种;从现实需要来看公司债券可以从企业债券里划出来并不需要重新建立一套专门为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服务的市场基础设施而是完全利用现有的场内外市场设施.--- 以发债主体来确定债券性质的逻辑来看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不仅在本质上是同一类债券而且在范围上也相差不大这是因为一方面公司是企业的具体形式之一公司和企业在内涵上是一致的;
3、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允许国有企业以公司的形式存在因此多数国有企业也是公司而在我国企业债券多是由国有企业发行所以可以说公司债券是企业债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现实生活中要复杂得多第一现在企业债券中确有一些非企业发行的债券如由铁道部发行的铁道建设债券第二在现有的企业债券中用于项目建设的债券所占比重过高而用于经营目的债券所占比重过低第三从债券发行监管的角度看企业债券的发行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但是目前一些上市公司发行是由中国证监会管理的由于上面的原因企业债券既不可能把全部公司债券都包括在内也无法排斥某些非
4、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债券为了保持债券市场管理体制的稳定性在不对监管格局进行根本性变革的情况下公司债券应该从企业债券中划分出来企业债券中非真正以企业信用为基础而发行的债券、非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以项目建设为筹资基本用途而发行的债券应当继续留在企业债券之内;而真正以企业信用为基础、在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下、由经营非特许业务的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应当列入公司债券的范围之内 (二)另一种观点认为必须将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相分立(王国刚2007) 王国刚认为企业债券实质上是政府债券并非公司债券但是我国将“企业债券”和“公司
5、债券”混为一谈从而在管理体制上严重制约了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所以他认为必须将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相分立两种债券在制度上、体制上和管理部门上相分离同时保留企业债券.--- 他以2006年内新发行的企业债券为例说明企业债券在性质上属于政府债券范畴第一发债主体发债规模巨大其中地方企业平均每个发债主体所发行的债券额为11多亿元中央企业平均高达46多亿元第二发债主体基本为国有企业绝大多数为国有独资企业一小部分为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第三发债资金几乎都投入了政府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第四审批部门并非债券市场监管机关而是国家
6、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五企业债券有政府信用支持其票面利率基本无差异 同时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债券并非企业债券他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第一发行主体差别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而我国企业债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第二发债资金用途的差别公司债券的发债资金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等等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第三信用基础的差别公司债券是以自己公司的
7、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为信用基础与此不同我国的企业债券基本是政府信用第四管制程序的差别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注册制债券市场监管机关要求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和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特别重视发债后的市场监管工作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发债由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审批要求有银行予以担保并且债券发行后审批部门就不再对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管了.--- 为了更好地发展公司债券市场他觉得我们不能再将“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混为一谈而要分立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 不管是“划分”
8、还是“分立”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债券在某种意义上其实是“政府债券”政府以企业的名义发行债券这样企业债券代替公司债券政府债券再代替企业债券其结果是政府必然对企业债券的发行进行严格核准和采取强制担保措施等所以要想发行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债券还要注意一点应该修改1993年颁发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并加上明确规定“本条例不包括公司债券”这才能从根源上分立两种债券使得企业债券无法代替公司债券才能避免政府对公司债券的干预才能从根本上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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