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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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不含民办幼儿园)。第三条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学习型

2、社会建设的需要,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工作。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组织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具体设置标准由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设置标准应当科学、合理,与不同类别、不同规模教育机构实际需要相适应。第

3、六条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七条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八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一)办学申请报告。

4、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是否为营利性机构等。(二)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等)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决议。其中,国有企业

5、、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出资办学,须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举办的证明文件。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决定等证明文件。(三)举办者再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教育机构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教育机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四)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

6、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教育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五)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六)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首届筹备会议决议。(七)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A)拟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九)拟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十)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

7、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十一)办学场地证明。需提交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消防合格证明,如有食堂,餐饮卫生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租赁场地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十二)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三章设置审批第九条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由举办者向办学场所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举办者可以自主选

8、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实行一校一证。对不批准设立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审批机关作出批准设立决定后,应将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章程、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办学类型(内容)、是否营利等主要信息,于三十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第十二条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到同级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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