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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位置:双流县-市民-教育-民办学校审批与备案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www.chengdu.gov.cn2012-11-23来源:县教育局〖字体:大中小〗〖背景色:〗〖打印本稿〗〖网友评论0条〗〖推荐〗〖关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国
2、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在我市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且以实施考试辅导、继续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活动的各级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第三条设立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布局规划的实际需求。第四条教育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不得开展军事、警察、宗教、政治培训,不得从事迷信、赌博等宣传及培训活动。第五条市、区(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机构的管理机
3、关。在国家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机构履行管理职能。第二章设置与审批第六条设置教育机构按照以下权限审批:(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设置标准审批,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民办中初等教育培训机构由区(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可以由高层级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做出审批决定。第七条申请设立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举办者应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所限制的对象。(二)有规范的名称,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其中,决策机构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理事应当具有同层次教育教学经验3年以上。(三)具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民办中初等教育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四)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具体要求是: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举办学科类文化补习的中初等教育培训机构校舍使用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5、;举办艺术类中初等教育培训机构校舍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五)办学场所应当具备相关合法手续,符合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有关规定。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危房、地下室和其他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作为校舍。租赁办学场所的,应与房屋所有权者签署真实、合法的租赁合同,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六)拟任教育机构的专职负责人(以下统称校长)应当具有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具有与所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类型相应的学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七)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
6、教学计划以及有关管理制度。(八)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职工队伍。 第八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应提交的材料包括:申办报告,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办学场地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载明产权),办学章程,决策机构会议决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理事会(董事会)成员的基本信息,教职工的基本信息,教学设施设备清单等。联合出资举办教育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并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本条所涉及的各类证照、文件,均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对不宜留作档案的原件,可在审批机关核对后予以退还。所有复印件均应由原件所有者签字或
7、盖章,并注明用途。申报设立教育机构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审批机关受理教育机构正式设立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办学场地、教学设施设备、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师资状况、消防卫生安全及法律风险等进行论证和实地考察、评审。审批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工作时限内将审批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批准正式设立的,发给办学许可证;批准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批准筹设的教育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得招生。第十条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规定到民政、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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