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适用之完善对策

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适用之完善对策

ID:27829116

大小:51.05 KB

页数:16页

时间:2018-12-06

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适用之完善对策_第1页
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适用之完善对策_第2页
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适用之完善对策_第3页
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适用之完善对策_第4页
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适用之完善对策_第5页
资源描述:

《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适用之完善对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适用之完善对策摘要:作为渎职犯罪的一种,环境监管失职行为的入刑,表明了中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与远见。自环境监管失职罪从1997年《刑法》修订入刑适用至今,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不少法律适用上的困惑与难题亟需妥善解决。主要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实施现状、存在问题、国外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所应采取的相关对策为视角,探求针对环境监管失职犯罪实施的完善对策,以期为环境保护起到加强作用。关键词:环境监管失职罪;现状;入刑标准;措施中图分类号:D91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9-0289-05一、环境监管失职

2、罪概述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行为[1]。新《刑法》第408条规定,犯有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它是一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从原《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规定的。长期以来,中国对环境违法行为追究对象只限于污染企业的自然人和单位,却忽视了主管环境监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1997年刑法修订以前,中国对监管环境保护

3、工作的主管人员,追究的责任也只是限于行政责任。但是环境污染后果的严重性与对环境责任人员尤其是环境监管人员因渎职所承担的环境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已严重不成比例。为严肃执法、督促环境监管人员依法履行其职责,1997年刑法增加了环境监管失职罪,以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保护环境、惩治犯罪。全国第一起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判定发在2001年,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环境监管失职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阳城县环保局原局长赵璋信和原副局长赵余库因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和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该案基本案情:2000年4月下旬,东峪庄村发生

4、村民群体中毒现象。5月初,阳城县环保局对新联友化工公司排放废水取样监测,查明废水COD超标,下令该公司停产整顿。中毒事件中共有79人出现中毒症状,先后有49人住院诊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72119.92元o2000年5月4日,卫生部门对这一中毒事件作出了“隐匿性化中毒”的结论。经国家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分析,东峪庄村民中毒事件系因东峪庄饮用水源被化学物污染引起的中毒事件;致病毒物为硫氤酸盐[2]。事故发生后,省、市环境保护部门联合组成了污染事故调查领导组,投入大力人力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认定:东峪庄村民中毒事件是一起重大水污染事故。

5、进过一审、二审审查,最终做出有罪判决。从上述基本案件可以简单得出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要构成要件。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环境是人类自身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环境是一切单位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更是环境保沪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是一种严重的渎职行为,直接危害了环境保护部门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必须依法予以刑事制裁[3]。(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出了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了“

6、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具体表现为:第一,环境监管人员具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具有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保护法》等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的环境保护部门监管人员具有保护环境的职责,而不认真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第二,出现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本罪是结果犯,必须以危害后果的发生作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

7、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监管失职行为,应予立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第三,环境监管人员的不负责任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是指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员,以及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

8、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管理部门中,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人员。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