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无缝对接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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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无缝对接探析【内容提要】:司法救助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审判机关保障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制度,它是司法机关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诉讼制度上的保障。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依照政策和法律的规定,向那些因各种(自然的、社会的、个人的)原因导致基本物质生活陷入困境、自己无力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人,提供各种形式援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是发生在不同生活领域中的保障制度,虽然内容不同,但其均具有保障功能,均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一种方式,均是实现社会

2、和谐稳定的一种途径。但是我国的司法救助及社会救助均在完善的过程中,在现实生活中,两者应当相互补充,对于既需司法救助又需社会救助的,应当建立一种无缝对接机制,更好的发挥两者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作用。本文旨在探讨两种救助制度可能性及发展空间。【关键字】: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社会保障【正文内容】:一、司法救助制度的构建、发展及不足本文中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为了使他们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而实施的一系列的帮助、救济措施。我国实施中的司法救助有两种主要的形式,一

3、种为法律援助,另一种则为诉讼费用减、缓、免。(一)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为人民服务,让群众满意,是法律援助工作始终不渝的追求和目标。.页脚.....法律援助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在我国社会管理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承担重要责任、具有独特优势。法律援助对促进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发挥了积

4、极作用。(二)诉讼费用减、缓、免1984年最高法院制定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1989年最高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也作了类似规定。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这一规定标志着狭义司法救助制度的正式确立。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对原办法第二十七条进行修改,补充规定了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5种情形。2000年7月12

5、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正式以法律形式明确提出了“司法救助”这一概念,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当事人具有十一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法院在受理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订。该《规定》对司法救助的对象由原来的5种情形增加到14种情形,对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也作了规定。2006年12月8日国

6、务院颁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救助的实践,对司法救助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三)其他.页脚.....有些地区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目前,全国有10个省份的法院开展了“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试点。对于因暴力犯罪致死、重伤和强奸案件,当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无法从犯罪人或其他途径获得赔偿,致使其生活困难,由法院给予其一次性救助。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结率低,被害人获得赔偿率更低,其中一些被害人更是人财两空,濒临绝境,从而导致二次犯罪、上访等不稳定问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对他们进行及时的救助,可以最大限度地彰显人文关怀,使涉案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来自政

7、府和社会的温暖。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减少涉诉信访,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有些地区设立执行救助基金。全国各地法院纷纷开展了“执行救助基金”的试点。北京市高院还出台了《关于解决执行难案件中困难人员生活救助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对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赔偿等案件,被执行人由于服刑、下岗、重病、残疾和企业经营困难等原因,没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由法院协助申请执行人向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待遇或城乡低保待遇。救助待遇原则上每年可申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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