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主体若干疑难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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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内容摘要】2【关键词】2引言2一、受贿罪主体的概述3(一)现阶段我国受贿罪主体的有关规定3(二)我国现行关于受贿罪主体刑事立法的缺陷3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4(一)“国家工作人员”的历史变革4(二)“国家工作人员”的分类5(三)“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6三、对“从事公务”的理解7四、特殊形态的受贿罪主体9(一)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可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9(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简称“两委”)的成员认定10(三)仲裁员能否作为受贿罪的主体11结语12【参考文献】14.页脚.....受贿罪主体若干疑难问题初探专业:法学学号:00000000学生姓名:匿名指导老师:匿名【内

2、容摘要】受贿罪是一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的贪利性职务犯罪。21世纪的国际社会,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把反腐败作为重点防治和打击的行为,作为一种全球性的流行病,各国不仅对本国腐败问题进行打击,同时也开始进行国际间的合作,共同打击腐败犯罪。由于受贿罪形态多变,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曾多次对受贿罪作出改动,分别在刑法分则第385条到第388条中作出相应规定,以其适应社会发展变化。本文试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核心问题“从事公务”作出探讨,同时,列举分析几类特殊国家工作人员,对现行刑事立法关于受贿罪主体的范围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以期对中国刑事立法有所帮助。【关键词】受贿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公

3、务引言随着我国的经济建设及社会不断发展,我国贪污受贿现象也是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受贿罪如同其他职务犯罪一样,是一个古老的犯罪,它几乎是同人类的政治、经济制度一起发展而发展。现阶段我国反腐败工作内容的重心主要是惩治和预防犯罪,而在预防犯罪方面更是重中之重。通过跟国际上的反腐败犯罪形成的基本共识,我国也在逐步借鉴其中有益做法,同国际接轨,完善贿赂罪立法。追溯至我国夏朝时期就对受贿罪就有了初步的规定,其主要罪名中的“墨”就是对贪赃枉法的定罪。此后的历朝历代也都有相关规定。.页脚.....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就预兆性的对党内人士提出了要戒骄戒躁,防止糖衣炮弹侵蚀的政策,但该类犯罪始终是屡禁不

4、止,甚至愈演愈烈。这方面的案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受贿案、副县长万玉传受贿案、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延受贿案。这些都曾经是在社会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的人,影响力巨大。而正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制尚未健全,立法本身的不严谨,执法不严格,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而,对受贿罪主体范围进行深入研究,完善受贿罪主体的立法,有助于预防和惩治犯罪,也符合现阶段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求。一、受贿罪主体的概述(一)现阶段我国受贿罪主体的有关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现阶段我国受贿罪主要有以下两类形态:第一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5、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同时,第三百八十五条的第二款还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二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后一种属于受贿罪的特殊形态,其中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此类受贿,在学术界理论上称为间接受贿,也有称斡旋受贿。另外,2009年2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第十三条对刑法做了补充规定,两类人员

6、利用影响力也可以以受贿罪论处,但他们本不属于刑事立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第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密切关系人。第二,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以及其密切关系人。因此,也可作为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这一修改主要迎合了我国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需要的现实性,利用影响力受贿人员涉及案件范围广,数额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可以有效的抑制此类犯罪,有法可依,对我国有效惩治预防贪污贿赂犯罪有着重要意义。具体说来,我国现行刑法中所规定的受贿罪主体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至于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关系亲密的人;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近亲属、密切关系的人,这两种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人员可

7、以被称为特殊形态的受贿罪主体,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系独立的罪名,故其主体不在本文的探讨范围。(二)我国现行关于受贿罪主体刑事立法的缺陷1.自.页脚.....1997刑法修订后我国刑法对受贿罪主体总体上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最近几年随着社会发展飞速进步,犯罪形式不断增加,立法显然已经滞后于实际操作,如: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受贿罪主体?村委会和居委会工作人员(简称“两委”)属于什么性质的工作人员?仲裁员是否能纳入属于受贿罪主体?法学界对此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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