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贿罪主体疑难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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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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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受贿罪主体疑难问题探讨[关键词]受贿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从事公务  [内容摘要]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犯罪的唯一主体。在现实中,诸如党政机关人员、村级基层组织人员、假国家工作人员等能否构成受贿罪主体的问题,既是界定受贿罪主体范围的疑难问题,也是有效打击受贿罪必须解决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依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但由于刑法第93条规定的概括性、笼统性,往往引起理论认识上的分歧和司法认定上的不统一,加上现时受贿犯罪手段的多样性、隐蔽性,也使得受贿罪主体变得极为复杂,出现了众多的疑难问题需要给以认定。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1.党的机关中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认定党的各级机关性质,一方面要基于法律的规定,我国宪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我国国家机构。政党在宪法中与国家机关、武装力量企事业单位并列①。另一方面,我们又不就应该拘泥于条款。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在整个社会国民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发挥着重要领导、管理和监督的作用。鉴此,我们可将党的各级

3、机关的工作人员归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而党的机关内工作人员可作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②。    2.名为总公司实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有学者从其经济支柱形式——财政拨款,部门职能性质——行政管理的角度,将这些总公司与企业的经营模式相区分,因而认定其国家机关的性质。笔者认为。这种名为总公司实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构,不能简单地定性为国家机关,这种总公司是由行政机关向经济管理机构进行转变的过渡机构,因而应认定;名为总公司实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    3.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大代表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

4、里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大代表,仅指以普通工人、农民、运动员、演员等身份的人当选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笔者认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理由有二:一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属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属于我国的权力机关,这在我国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已作规定。二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的是“公务”性职权。我国宪法第三章明确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机关职责权限,如制定宪法和法律;审议、表决国家财政预算和决算等。另外,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中还具体地规范了全国人大代表的职权。如: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权等。这些权

5、力都具有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性。    4.“假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提及的“假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国家工作人员任职条件,但通过不正当的途径,被任命为正式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人员。笔者倾向假国家工作人员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的观点。理由是:一是事实依据。例如曹忠武受贿案:从1995年10月开始,曹忠武先后指使他人为其填写虚假档案,骗取了国家干部身份后,大肆行贿、受贿,终被以受贿罪和其他犯罪判处死刑③。二是理论依据。第一,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这里的“假”,是指获取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的方法或手段上不合法,但有关的组织在授予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是正式的

6、、合法的、规范的,一经正式任命,直至被正式取消前都应该有效。第二,其从事着国家公务之职。假国家工作人员从被正式任命为国家工作人员之日起,就被赋予了从事国家公共事务的职权,并被其公开行使。第三,其行为后果与受贿罪后果一致。假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其后果破坏的同样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1.国有医院普通医生能否成为受贿罪主体?随医疗器械和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放开,医生收受回扣的现象大量凸现。对此行为,司法认定无明确的标准。例如:大连曾对收受回扣的医生给以开除的行政处罚④;同样的内容,在成都则被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诉讼⑤。

7、理论界也存在分歧。笔者对此持肯定的观点,即国有医院的普通医生可构成受贿罪的主体。理由如下:第一,国有医院的普通医生在现时医疗机构改革还没彻底到位的阶段,其身份基本上应该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二,国有医院的普通医生为病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予以治疗的行为,属具体的、代表医院对药品进行管理的行为,具有公其事务的国家管理性。第三,医生对病人的病情进行诊断,后果是由医院来承担的⑥。第四,《执业医师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如:其中的第27条、第37条第10项),医师利用职务之便取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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