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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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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20届)法学秦汉律散论—兼谈其立法价值摘要:本文对秦汉律所反映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其立法价值,补学界以往研究之遗缺。本文所依据的材料,主要是近世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张家山汉墓竹简秦汉法律文献。关键字:秦汉律;人才选拔;侵权责任;连坐;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保护:立法价值StudyontheQinandHanlawValueoftheangleoflegislationAbstract:ThispaperreflectsQinandHanseverallawproblem,discussi
2、ngtheacademicuncollectedforpreviousresearch.Thispaperbasedonthematerials,mainlyistheearlyQinShuihudibambooslipsandHanZhangjiashanbambooslips.Keywords:QinandHanlaw;Selectingtalents;Tortliability;Pants;Thecriminalsuspectprotection;lawvalue一、立法价值的概念1二、秦统治者对人才
3、的选用标准及对官员的工作作风要求1(-)人才选用的标准1(二)对官员的工作作风要求2三、民法中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2(-)因第三人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2(二)饲养动物致他人损害,动物饲养者的责任承担问题3四、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3五、秦连坐制度的积极意义4(―)全家连坐与自我监督5(二)邻里连坐与社会监督5(三)职务连坐与国家监督5六、秦律中对犯罪嫌疑人或犯人权利的保护5(-)犯罪主体的严格适用6(-)对司法人员的责任追究6七、结语7注释7参考文献7秦汉律散论以立法价值为视角长期以来,法学界都
4、对秦汉律很感兴趣,做了不少的研究。而笔者看到,秦汉律中所反映的几个法律问题,学界以往很少人注意,因此这里打算谈一谈,讨论讨论它们的立法价值。第一是秦统治者对人才的选用标准及官员的工作作风要求;笫二是民法中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第三是禁止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第四是秦连坐制度的积极意义;第五是秦律中对犯罪嫌疑人或犯人权利的保护。一、立法价值要了解立法价值,那么首先要知道什么叫做价值。价值是作为主体的人同满足某种盂要的客体属性之间的关系,实际上也就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的原因。法的价值就存在于人与法律的关系之中,是人与法律
5、相互作用的产物。法是立法的结果,立法价值与法的价值是一致的,即通过立法体现法对于社会成员需要的满足以及人对法的善意、合理的追求。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始终调整着社会关系,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都有其自身的立法价值,其中一些价值并不因社会制度变化而改变。二、秦统治者对人才的选用标准及官员的工作作风要求(一)人才选用的标准自古以來,偌大的一个国家是需要文武百官共同治理的,对国家有用的人才是很重要的,要让他们发挥各自的长处,所以人才的选用主要体现在任官标准上。秦汉时期对官员的任用制度己经形成,并对明清以及后
6、来官员的任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由此可见,秦汉时期的官僚选拔途径已为以后各历史时期的官员选拔奠定了基础。秦简《为吏之道》将秦的任官标准概括为“五善”:一曰中(忠)信敬上,二曰精(清)廉毋谤,三F1举事审当,四F1喜为善行,五FI龚(恭)敬多让②。概括起來也就是要忠于君主,工作上廉洁奉公,待人宽厚平和,严格执法,勤于职务,做事及时,讲究效率。这些是最基本的标准。秦律中规定了任官标准,当然也会有任官的限制,其实两者是同一个道理,只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规定。限制有三个方面,一是不准任用“废官”③。所谓“废官”是曾经担
7、任过国家官吏,但已被撤职,因此已被撤职的国家官吏永不叙用;二是所用佐吏必须是壮年④。根据一些书本的记载三十曰壮,而壮年一般是指年龄在三十岁以上的;三是长吏调任新职,不得带走佐吏⑤。所谓佐吏是指地方长官的僚属与随员。从而防止形成个人派系、结党营私。以前的官员就是为公家办事的人,相当于现在的公职人员亦或是公务员。为官的标准可以看作为现今公务员的条件。《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年龄方面,要年满18周岁;三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是具有良好的品行;五是具有正常履行职
8、责的身体条件;六是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表面上看,现在的规定与《为吏道》中的有很大的差异。讲的虽然明确,但又不像《为吏道》中那么的细,可是实际上,现在《公务员法》屮的规定又都包含了秦汉时期的那些要求。同样的,《公务员法》也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秦律中有规定不准任用“废官”,不就是现在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二)秦统治者对官员的工作作风要求《语书》是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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