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律中的礼法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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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汉律中的礼法融合摘要:礼法融合是我国古代法律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过程,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特征。汉朝是中国走上礼法融合道路的开端。本文从礼法融合的背景、表现、特点及其影响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汉朝统治者以礼法结合的方式进行法制建设,完善了汉代法律,也为以后历代各朝的法制建设起到了引导和借鉴作用。  关键词:礼法融合;儒家思想    汉律集汉以前各代立法之精华,又开汉以后各朝立法之先河,同时,它体现我国古代法中的礼法关系,即以礼行法,可以减少推行法的阻力;以法明礼,可以增强道德的约束力。礼法融合也就成为汉朝法律制度中最为突出的特点。  一、礼法融合的背景  秦王朝统一天下后,受春秋时期法家思

2、想的影响,以法家理论治理天下,实行严刑酷罚,主张礼治的儒家学者被排斥在国家政治实践之外,这使礼制在社会关系的调整中完全弱化,也打破了传统的礼刑并存的结构,这样的治国方针导致秦王朝后期人民怨声载道。贾谊在其名作《过秦论》中指出秦"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亲身经历秦朝兴亡的汉初统治者,看到了一味依靠法家理论,一味奉行法家思想及政策所带来的恶果,这引起了汉初统治者对于法家学说和儒家学说的重新思考,同时促进了礼法融合。  二、礼法融合的表现  汉朝的礼法融合实质是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的融合,具体体现在行政法、民商法、刑法、司法中。  (一)汉律的礼法融合在行政法中的体现  在汉代,礼与行政法融合主

3、要体现在官吏管理、教育、养老令、孝子令中。  官吏管理:一是举孝入仕。《汉书·武帝纪》:"元光元年,冬十一月,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至此,滥觞于汉文帝时的举孝入仕正式步入正规,逐渐成为法律制度。二是在职官吏不孝敬父母将被予以免官的处罚。《汉书·翟方进传》:"及后母终,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起视事,以为身备汉相,不敢逾国家之制。"  教育:推行《孝经》教育,上至汉朝统治者下至普通民众都学习《孝经》。《汉书·宣帝纪》:"年十八,师受《诗》、《论语》、《孝经》,操守节俭,慈仁爱人,可以嗣孝昭皇帝后。"  养老令:汉代颁布养老令,成为"汉代以孝治天下"的显著特点。高祖二年二月"令全国上下举民年五十以

4、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繇戍。以十月赐酒肉。"、  孝子令:《汉书·武帝纪》:"今天下孝子顺孙愿自竭尽以承其亲,外迫公事,内乏资财,是以孝心阙焉。朕甚哀之。……令得身帅妻妾遂其供养之事。"除这种规范性的奖励之外,还发布诏令对孝悌者给予褒奖或赐爵,自西汉惠帝到东汉顺帝,全国对孝悌褒奖赐爵达32次。  (二)汉律的礼法融合在民商法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重视礼法,视礼为社会生活的准则,主要体现在婚姻家庭生活中。而汉代大儒董仲舒由"五常"之道所倡导的重义轻利思想,直接影响了汉代统治者重农轻商。  1.婚姻家庭:三纲五常原则中的"父为子纲,夫为妻

5、纲"在婚姻家庭里表现得淋漓尽致。具体表现为夫妻地位不平等、父子地位不平等,夫权、父权成为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  2.重农抑商:在立法方面,提出了"夫仁人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利者,盗之本也",足见汉代重农轻商的严重程度。其次商人的社会地位低下,"市井之子孙不得仕宦为吏"。  (三)汉律的礼法融合在刑法方面的体现  刑罚体系:废除肉刑。汉文帝有感于少女缇萦要求为父代刑的故事,下诏书曰:"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痛而不德也!"。汉文帝废除了在我国存在一千多年的肉刑,是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体现,并为封建刑罚中的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打下了基础。  刑律:汉代"

6、礼仪与律令同录",实际上是说"礼仪就是法律"。西汉初期,高祖命叔孙通制礼仪,而叔孙通制定的《礼仪》、《傍章》实际上就是法律,故后人多认为"傍章即汉仪也"。  罪名:受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的影响,违背三纲就是背礼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违背君为臣纲之礼的,以大逆、谋反等罪名处以严刑酷法;违背父为子纲之礼的,以不孝罪处罚;违背夫为妻纲的,以内乱等罪名予以严重处罚。  刑罚原则:《汉书·刑法志》强调礼刑互用,主张复礼慎刑,在刑罚原则上为亲亲得相隐匿、矜恤老幼妇孺、官僚贵族有罪先请。  刑罚执行方面:第一,亲属代刑:即允许罪犯家属替代受刑。后汉明帝时,诏死罪徙边者减罪一等,"父母、同产欲相代者恣听

7、之"。第二,秋冬行刑:《淮南子》竭力主张:"因春而生,因秋而杀,所生者弗得,所杀者非怨,则几乎道矣。"行法符合阴阳、五行、四时变化的天意,是礼法融合的体现。  (四)汉律的礼法融合在司法方面的体现  无论是引经决狱还是引礼注律,都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步骤,它们为后世的"纳礼入律"铺平了道路,而儒家提倡的无讼也是汉律礼法结合的产物。  春秋决狱:春秋决狱亦称"经义决狱"、"引经决狱",是始于汉武帝时的一种独特的司法制度,是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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