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海外投资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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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对海外投资的保护宋佳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摘要:随着当今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海外投资的规模随之也在迅速增大,所以如何能够对海外投资进行有效的保护早己经成为了当今研究的热点之一。确立海外投资的保护制度,应木着以全面、有效,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为指导原则,通过制定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法规,完善合格投资的规定,完善合格投保人的规定,完善合格东道国的规定,完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等等一系列全方面的措施来实现对海外投资的有效保护。关键词:海外投资保护制度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是指投资输出国投资者在外国进行的投资,海外投资有利于帮助发挥资木输出国的经济,技术优势,有利于国

2、家的国际收支平衡,维护和加强其国际竞争地位。所以资木输出国往往会通过立法和一些政策来保护海外投资。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保护通常指非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方面的保护和保险。一对海外投资的保护的指导原则(-)全面、有效原则所谓“全面”是就保护措施的种类而言,并不只单单为直接的经济援助,而且包括提供各方面的服务,甚至是有助于争端解决方面的帮助;所谓“有效”是就实际效果而言,既可以针对海外直接投资领域,也可以针对国别甚至个案,原则就是采取的保护措施要适其所需,确实能发挥实效。(二)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原则海外投资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对资木输出国既具有积极作用又具有消极

3、作用。就消极作用的方面来看,例如资金的过流出很可能导致国内资金紧张,外汇短缺的不好的后果,海外产品的返销将冲击木国的生产和销售,盲目的技术出口降低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内企业面临更大的商业压力和风险二对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法律渊源根据跨国资本流动实践,海外投资活动主要受到国际法(包括BIT和多边投资协定及国际惯例)和国内法(包括东道国国内法、投资者母国国内法,有时还可能包括第三国国内法)的调整、保护和管理。用法律手段创造较好的投资环境,对海外投资既进行有效的鼓励和保护,又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管和引导,不仅可以推动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而口也能有效平衡并保障投资者、投资者

4、母国和东道国的利益。本着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与海外投资有关的当事国首先必须履行国际法,保障BIT和多边投资协定在国内实施。为了保护本国利益,几乎世界上所有国家作为东道国吋都会对外国投资进行规范。而根据国际法的惯例,属地管辖权往往优先于属人管辖权。因此,海外投资活动遵照法律效力优先顺序依次应为:国际法、东道国国内法、投资者母国国内法及第三国国内法与国际惯例。当然,第三国国内法一般为投资当事人协议选用;国际惯例则在没有法律依据时,在合同内容里被采用。从中国的角度来看,东道国只要不违背其在BIT和多边投资协定中的义务,其内法如何规范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本质上属于东道国主

5、权范围内的事宜。即使在BIT和多边投资协定中,东道国也可以根据公共利益、安全、健康等原因对某些规定予以保留或作例外规定。中国的海外投资法律保障制度不可能直接介入和规范东道国国内法,而应主要致力于在国际法层面作更好的法律安排,争取在国内法层面为海外投资创造更好的法律环境,从而对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中的利益加强保障力度。三对海外投资的保护制度(一)承保机构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最广泛的实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家。1948年美国根据〈〈对外援助法〉〉实施了马歇尔计划,开始创设投资保险制度。当吋适用的地区仅仅限于欧洲国家。1961年美国通过〈〈外国援助法〉〉并且设立了国家发展

6、署,专门负责监督并执行美国海外援助和私人投资。1969年,美国国会修订该法案,正式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作为独立自主机构。其主要目的是向美国公民或者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政治风险担保。作为在美国国务院政策知道下的独立政府机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董事委员会成员一半有美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代表兼任,其余董事要经过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权限及活动由法律明文规定。同时,该公司作为法人,完全按照公司的体制和章程经营管理,为了实现其宗旨,它可以利用私人信贷和投资,以扩大私人的参股,公司董事会也有私人企业代表的参加。日本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最早是1

7、956年的〈〈出口信贷保险法〉〉,其将海外投资保险分为海外投资原本保险和海外投资利润保险利润两种。1970年,日本将这两种保险制度合二为一,由通商产业保险部主管和经办,其运作的基本法律依据是现行的〈〈保险贸易法〉〉。而德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最早是根据1959年〈〈联邦预算法〉〉建立的。其后,〈〈海外投资担保条例〉〉对于有关体制进一步做出具体规定。(-)合格的投资者合格的投资者一般只是包括本国的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在美国,有资格接受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保险的自然人和法人包括美国公民,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合伙企业,其他商社以及美国公民或企业持有95%以上股权的其他国家注

8、册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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