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互联网时代传媒对司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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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互联网时代传媒对司法的影响浅析我国互联网时代传媒对司法的影响传媒对司法的影响一直以来都是世界各国备受关注的话题。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科技的高速发展,传媒对司法的影响呈现出一些新的特性,二者的矛盾有激化趋势。因此,如何正确认识新时代背景下传媒和司法的关系,促进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值得我们研究和探讨。  一、传统理论中传媒与司法的关系  传媒与司法的关系较为复杂,各国的相关理论也不尽相同,概括的说,两者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一致性和矛盾性。  (一)传媒与司法具有一致性  罗尔斯曾经说过:公正是人们所追求的崇高理想、价值和目标,是社会

2、制度的首要价值。媒体的报道与监督职能是以公众利益为核心,以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而司法存在的本身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追求公平正义。同时,作为任何一项重要的公权力,司法权的正确行使直接关系到社会各种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众对于国家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的信任,因此司法权的运用必然要受到监督和制约。而在我国这种监督既来自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来自于检察机关开展的诉讼监督工作,也来自于社会舆论的监督。毕竟,司法活动是国家权力运行的一部分理应接受公众的监督,而媒体是社会监督的重要载体,其通过对个案进行真实、公开、公正的报道,发挥其

3、监督职能,不仅有效地宣传法治的精神和理念,还能有效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的公正;反过来,司法的公正也为媒体创造稳定、安全的法治环境,保障媒体监督权力的顺利实现。因此,从本质上来看,传媒和司法具有良性互动的可能。  (二)传媒与司法具有矛盾性  由于传媒所表达的通常是一种基于个人判断而后形成的事实表述或评论,而司法活动进行中的相对封闭性,往往会影响到媒体描述或评论时准确性。而且媒体与司法机关在理念层面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司法所强调的是一种中立性的理性、客观、平和,而媒体因为要以吸引受众为己任,就必须要在某种程度上自觉或被迫的去迎合社会公

4、众的关注点和预设立场。因此,传媒与司法矛盾的核心问题在于,传媒可能会因为自本文由.L.收集整理己有倾向性的观点及对社会公众的某种明示或默示的引导从而影响到司法机关决策的独立性,甚而影响到司法公正。首先,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明确确立的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媒体在发挥其监督职能的同时,很有可能会影响到正常的司法活动,甚至形成媒介审判。所谓媒介审判,就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它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在当

5、代,媒介审判已成为传媒与司法关系中难以平衡的焦点。其次,虽然传媒和司法都追求公平正义,但是司法上的公正不仅包括实体公正,更重要的是程序公正,媒体的过分介入也会导致法律上的程序正义得不到有效贯彻,最终造成对司法公正的伤害。  二、互联网时代传媒影响司法呈现新的特性  互联网时代到来以后,总体来说,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并没有突破传统理论的框架,但是由于网络自身的特点,传媒对司法的影响呈现出一些新的特性,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传媒与司法的矛盾有愈演愈烈之势。  首先,传媒影响司法的方式日趋多样化。用日新月异来形容互联网市场的发展,再为贴切不过。

6、从先前的论坛、博客,到后来的微博、微信,从电脑的无所不能,再到如今手机客户端的兴起,互联网时时刻刻影响和改变着公众的生活方式。互联网较之传统媒体,具有更强的时效性和传播性,这也使得司法活动在社会公众面前的曝光率大大提高,客观上有利于加强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其次,较之传统媒体,网络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存在特有的弊端。由于网络具有交互性、隐匿性、非理性等特点,通过网络所反映出来的消息与真实情况相比往往夸大、不符,甚至完全相反,常常造成以讹传讹或者故意散播谣言,扰乱正常的司法活动。  再次,传媒与司法的矛盾集中表现为民意与司法的矛盾

7、。在传统媒体时代,受条件所限,公众一般很难对社会事件直接发出声音,而如今的网络时代使得人人都能成为评论员,而且能够迅速在网络上得到广泛地呼应,通过网络聚集起来的民意也会对司法活动造成很大的压力。通常来讲,司法活动特别是审判活动的价值标准与日常生活中的道德标准或传统观念并不完全一致,再加上这种短时期内迅速形成的民意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如可能受主观性言论的误导、煽动、利用或者仅仅是一种泄私愤的表达方式,往往是非理性的,形成所谓的多数人的暴政。因此,在杀人偿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某某不死,则正义必亡的舆论包围下,司法机关也难免会屈服于压力而

8、做出可能偏离法律的裁判。  三、促进我国互联网时代传媒与司法良性互动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互联网时代下传媒影响司法呈现出的新特性,也凸显了新时代背景下平衡传媒与司法面临的新的挑战。传媒的监督作用所折射出来的新闻自由光辉同司法独立、司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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