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媒对司法影响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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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传媒对司法影响的评价网络传媒对司法影响的评价  ①公众对媒体的接近权理论是美国学者J.A.巴隆在《接近媒介一项新的第一修正案权利》一文中首先提出的。参见张春朗、周怡《受众参与的深入与媒体活动的勃兴》,载《国际新闻界》2006年第6期。  〔作者简介〕毛宇健,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四川成都610064。  在当今不断倡导和追求司法独立和传媒自由的社会条件下,以社会纠纷解决为己任的司法和以开放的姿态进入权力生态系统的第四权力网络传媒之间正在开创一个案例的时代。案例成为了司法和网络传媒相互评价的纽带。鉴于互联网传媒本身区别于传统传媒的诸多特点,网络传媒对司法的

2、影响也有独特之处。网络信息传播的便捷性、开放性、自主性、创造性都在一定程度上为现代司法功能的本文由.L.收集整理全面释放提供了条件。但众所周知,就交流的技术属性讲,网络的种种特性又是一柄双刃剑,其对司法的影响同样会带来正反两面的双重效应。  一、网络传媒对司法的积极作用  (一)司法宣传的受众范围更宽  作为一种传播技术和手段,互联网提供了一个面向全球任何一个角落的交互平台。在网络的世界里,信息的传递所受到的各种限制已降到了最低。对于网络信息的受众而言,他们逐步完成了从纯粹被动向积极主动的转变。当今的司法正在全方位地利用互联网提供的这一优势,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

3、,司法宣传的形式更加多样化,手段更加便利,受众的平等意识不断强化,接受司法宣传的群体不断拓展,应该说这是网络传媒带给司法的显著影响之一。  从司法宣传的信息流动看,互联网时代的宣传对象更具有主动接近和主动参与司法宣传的需要和能力。网络的出现使人类迎来了一个自主媒体(edia)和民主媒体的时代,人人都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和宣传的发动者。在这种条件下,公众表现出接近媒体的兴趣,司法宣传变单向为双向,公众对媒体的接近权也得以实现。①除此之外,自媒体的形式也使广大网民在司法宣传的环节中从被动接受向着主动传播的角色转变。网民可以借助网络媒介选择司法信息的内容,参与宣传主题的

4、讨论,甚至可以以自己的理解对司法信息进行裁剪并传播,这实际上形成了主动宣传的良好局面。因此说,在互联网的时代,正如传播学者丹尼斯麦奎尔所指出的,所谓被动的收听者、消费者、接受者或者目标对象,这些典型的受众角色将会终止,取而代之的将是下列各种角色中的任何一个:搜寻者(seeker)、咨询者(consultant)、浏览者(brodash;媒体,来实现正义的时候。  (四)司法文化的表现方式更多  互联网的发展对一国文化传承和发展正在发挥越来越重大的影响,正如耶鲁大学法学教授拉斯韦尔所称,大众传播媒介有三个显著功能:监视周围环境,联系社会各部分以适应周围环境,传承社

5、会文化。互联网作为新兴的大众传播方式也同样具备这些功能。就文化传承而言,网络不仅成为人们接受文化观念、改变文化消费方式的重要技术条件,同时也使我们的文化形式更为多样化,表现方法更贴近社会、贴近生活、贴近民众。因此,我们在司法工作中也要充分看到这一点,并利用好这一点。  司法文化是一个内容极其广泛的概念,它既指围绕我们的司法运行、司法制度的建构以及司法改革的文化要素,也包括司法活动本身所蕴含的文化质素和理念。司法文化既是传统的,也是现代的,特别是在司法独立、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尚不尽如人意的当下社会,人们对司法的信心不足,尤其需要充分发挥文化的形象重塑功能,更好地利

6、用网络条件坚守并开创司法文化的阵地,以推动司法的健康发展。  文化内涵的释放和功能的发挥必须借助一定的表现方式,互联网等新兴媒体不仅承担着文化的等量传递功能,而且通过多媒体的表现形式扩大文化内涵的增量。从表现方式看,网络媒体可以从文字、视听等多方面诠释司法文化;从表现主体看,不仅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可以借助网络的平台展示司法主体的形象,从而形成良好的司法环境文化,而且在自媒体的条件下,普通公众也可以参与司法文化的创造和传承;从文化的评价视角看,在互联网的时代,对作为国家权力的司法不再是基于意识形态的一片讴歌,而更多的可能是来自网民的负面评价和批判。但无论是何种角度

7、,一定的司法行为和司法评价都会与一定的文化理念相关联,从而影响人们对司法的看法。  与传统的大众传媒相比,互联网的最大优势在于提供了一种参与式的文化表现手段。对司法议题自主式的探讨本身就是对司法文化表现方式的革新,而且,诸如欺实马、躲猫猫、周老虎等符号化的网络文化产品,更是展现出互联网时代司法文化的开放性和多样性。在网络的世界里,对司法议题的文化观赏有严谨的学术探讨,有戏谑的人物重塑,有对司法现实的理解,更有对司法不公的愤慨,诚如一千个观众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这就是受众面对多样化的司法文化传承方式中所体现出来的话语再生产能力。〔7〕  (五)司法公正的推动力

8、度更强  独立、公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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