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媒对司法影响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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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传媒对司法影响的评价  ①公众对媒体的接近权理论是美国学者J.A.巴隆在《接近媒介——一项新的第一修正案权利》一文中首先提出的。参见张春朗、周怡《受众参与的深入与媒体活动的勃兴》,载《国际新闻界》2006年第6期。  〔作者简介〕毛宇健,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四川成都610064。  在当今不断倡导和追求司法独立和传媒自由的社会条件下,以社会纠纷解决为己任的司法和以开放的姿态进入权力生态系统的“第四权力”——网络传媒之间正在开创一个案例的时代。案例成为了司法和网络传媒相互评价的纽带。鉴于互联网传媒本身区别于传统传媒的诸多特点,网络传媒对司法的影响也有独特之处。网络信息传播的便捷性、开放

2、性、自主性、创造性都在一定程度上为现代司法功能的全面释放提供了条件。但众所周知,就交流的技术属性讲,网络的种种特性又是一柄双刃剑,其对司法的影响同样会带来正反两面的双重效应。  一、网络传媒对司法的积极作用  (一)司法宣传的受众范围更宽  作为一种传播技术和手段,互联网提供了一个面向全球任何一个角落的交互平台。在网络的世界里,信息的传递所受到的各种限制已降到了最低。对于网络信息的受众而言,他们逐步完成了从纯粹被动向积极主动的转变。当今的司法正在全方位地利用互联网提供的这一优势,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司法宣传的形式更加多样化,手段更加便利,受众的平等意识不断强化,接受司法宣传的群体不断拓展,应

3、该说这是网络传媒带给司法的显著影响之一。  从司法宣传的信息流动看,互联网时代的宣传对象更具有主动接近和主动参与司法宣传的需要和能力。网络的出现使人类迎来了一个自主媒体(WeMedia)和民主媒体的时代,人人都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和宣传的发动者。在这种条件下,公众表现出接近媒体的兴趣,司法宣传变单向为双向,公众对媒体的接近权也得以实现。①除此之外,自媒体的形式也使广大网民在司法宣传的环节中从被动接受向着主动传播的角色转变。网民可以借助网络媒介选择司法信息的内容,参与宣传主题的讨论,甚至可以以自己的理解对司法信息进行裁剪并传播,这实际上形成了主动宣传的良好局面。因此说,在互联网的时代,正如传播学者

4、丹尼斯·麦奎尔所指出的,“所谓被动的收听者、消费者、接受者或者目标对象,这些典型的受众角色将会终止,取而代之的将是下列各种角色中的任何一个:搜寻者(seeker)、咨询者(consultant)、浏览者(browser)、反馈者(respondent)、对话者(interlocutor)、交谈者(conversationalist)。”〔1〕这种传播模式的改变和受众角色的革新对司法宣传受众范围的扩大所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  (二)司法信息的传递速度更快  与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的大众传媒相比,网络传媒在信息的传播速度上有了质的飞跃。互联网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相互连接的具有拓扑结构的最大的一所学堂

5、,其最大的特征之一就是各种信息可以在这个学堂中迅速而高效地传递,并形成彼此互动的局面。从实际发生的诸多网络事件我们不难发现,一起局部的偶然事件,如果经过网络的传播和酝酿发酵,会在极短的时间内形成强大的网络民意,最终产生具有压迫力的社会力量,从而对事件的发展走向造成实质影响。以博客为例,最新数据显示,中国的博主保持着高速增长的态势。据统计,目前中国有182亿人拥有自己的博客,在网民中的使用率为538%。〔2〕同时,博客的更新活跃度极高,博主们通过互联网发表评论并进行传播,司法话题已成为流行的博客论题。这足以让我们从一个侧面了解到,在网络时代,司法信息的传播和更新的速度之快。  笔者认为,司法信息

6、的传播速度与其内容也有很大的关系。一般而言,那些带有刺激性、悬疑性、不确定性的新闻内容往往更容易得到迅速的传播。司法议题本身具有吸引人们关注的元素,在全民记者的前提下,司法信息经过网民的修饰和裁剪,更使其增添了几分传奇的色彩。在好奇心这一人类本能的趋势下,司法信息必然会以更迅速的方式弥漫于空气之中。  (三)司法议题的设置领域更广从传播学的角度看,互联网对社会舆论的态势和走向的影响力是通过汇聚网民意见,形成社会舆论,从而发挥强大的议题设置功能从而引导舆论潮流的进路来实现的。关于议题设置的理论核心认为,媒介可以通过其报道为公众设置话题的中心和重心,“被媒体强调的事件容易吸引公众的注意,被媒体忽略

7、的事件也容易被公众忽略”。〔3〕而网络媒体是一种“弱控制”的媒体,一部分传播权力随着网络的“写媒体”功能的发挥由少数人手中分散到广大网民受众。科恩曾说,“新闻媒介不能告诉我们该怎样想,却可以告诉我们想些什么。”〔4〕实际上,当司法议题的设置权掌握在了网民手中的时候,我们越来越接近“该怎样想”的程度了。一方面,网络媒体的海量信息以及强大的互动功能使得司法议题的设置范围更广泛。除了“机构性媒体”通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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