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刑法笔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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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案例刑法筆記(下)參、竊佔罪(刑§320Ⅱ)指未得土地或其他定著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同意,侵害其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排除其不動產的監督管領力)如私行盜賣(30院2163解釋)、擅自搬入他人房屋居住;惟不涵蓋租賃契約期滿,承租人拒不交還房屋42。14甲、乙、丙三人向公寓大廈頂樓的「承租人」丁分租其房間。在未得丁與房東同意下,即擅自在頂樓加蓋一小木屋,作為三人秘密活動場所。問甲乙、丙有無刑事責任?一、最高法院26年度決議:刑法第321條之加重規定,應包括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在內43。(70年台上字第5650號判決同)二、最高法院24年度總會決議:本條第2項「竊佔他人之不動產」之竊

2、佔二字,指在他人不知之間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言。他人二字包括所有人、占有人在內。三、31年上字第1038號判例:侵占罪以自己原已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竊佔罪則以他人之物原不在自己持有中,其持有純由於犯罪之結果而來,兩罪之構成要件相異,決非可同時成立。42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上),5版,2005年,頁340。43實務肯定結夥竊佔型的加重竊佔罪,案例如:甲、乙、丙三人迷信風水, 共同發掘某丁祖墳,並將自己叔父埋葬於內。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與發掘 墳墓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26年上字第2299號判例)林山田教授 反對將刑法第321條擴張解釋及於竊佔!氏著,刑法各罪論(上),5版, 2005年,頁

3、344。第二部分第二章財產犯罪39四、傾倒廢土構成竊佔罪44!五、頂樓加蓋或地下室加裝鐵門上鎖亦構成竊佔罪45在他人知悉然予未同意之情況下仍應成立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66年台非字第205號判決、82年台非字第289號判決、84年上易字第1722判決號判決46)六、66年台上字第3118號判例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為即成犯,於其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以後之繼續竊佔乃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又因所竊佔者為他人不動產,祇是非法獲取其利益,其已否辦理登記,與犯罪行為之完成無關。44法務部法檢字第39454號:按竊佔罪所保護之客體為不動產之支配 權。甲未經乙之同意,指

4、示A公司司機將十卡車之廢土傾倒於乙之農地, 主觀上已有佔據乙之農地為A公司棄置該十卡車廢土之意見,而該傾倒廢 土行為亦足以排除乙對遭傾倒廢土部分農地之正常利用。故甲事實上已將 傾倒廢土部分之農地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並因而獲得無庸支付代價即 能棄置廢土之不法利益。是甲之行為應構成竊佔罪。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 見:按竊佔他人之不動產係指違背他人之意思,擅自佔據他人之不動產, 侵害他人對該不動產之所有權或支配權,甲未支付代價亦未經乙之同意, 指示A公司卡車司機傾倒廢土於乙之農地上,除具備意圖為自己之不法利 益之主觀不法要件,並已侵及乙對該地之支配權,該當竊佔罪之構成要件。45前者參考台灣板橋地

5、方法院84年3月份法律座談會:某甲與建商訂立不 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契約中約定屋頂平台,除架設天線設置公共設施 外,全體住戶同意由頂樓住戶依法令之規定並在不妨礙其他各層住戶進出 共同使用部份及社區景觀情形下,作善良之維護管理與使用,其他住戶之 契約中亦有相同之約定。某甲於房屋落成後,嗣因居住空間不足,遂以存 證信函通知同一建築物所有住戶欲加蓋之事實後,於頂樓加蓋鋼筋水泥之 房屋,其他住戶之一某乙不同意某甲加蓋,向檢察官提出告訴,若某甲確 有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意圖,則某甲所為是否成立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 佔罪?後者參考司法院問題研究,頁221以下。46文獻可參閱曾淑瑜,佔用屋頂平台或地

6、下室與竊佔罪,刑事法雜誌,42 卷5期,頁131以下。40案例刑法筆記(下)15甲為圖私利,將所住大廈逃生通道圍堵成私人儲藏室,致某日火災時,鄰居乙、丙因逃生無門,雙雙嗆傷倒地,幸及時急救而無礙,問甲有無刑責?應如何處斷。(92港務人員升等考)★一行為同時成立刑法第320條第2項、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要檢驗第2項喔!)、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想像競合!第二部分第三章殺人、傷害、遺棄與墮胎罪159第三章殺人、傷害、遺棄與墮胎罪故意過失人生命身體殺人傷害遺棄過失致人於死過失傷害胎兒生命身體墮胎?壹、殺人罪殺人者棄屍不顧而離去,由於無殯葬義務,不另成立遺棄屍體罪1(24年上字第15

7、19號判例;許玉秀教授同)。若係為湮滅證據而積極移動屍體到他處,則有爭議。過往實務成立殺人罪與遺棄屍體罪的牽連犯(48年台上字第1144號判例),學說則認為應論以想像競合犯2。修法廢除牽連犯規定後,似宜否定殺人與棄屍行為間的局部同一性,成立實質競合,數罪併罰3。1請注意:第247條涵蓋四種行為態樣「損壞(如:損毀或分割)、遺棄(如: 不依習俗埋葬或火化;對於屍體若無殯葬義務,則需實施積極的遺棄才會 成立)、污辱(如:姦屍或鞭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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