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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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小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县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小城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小城镇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14号)和(粤发[2000]1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逐步建设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至XX年底,全县乡

2、镇必须完成墟镇规划控制区1:1000现状地形图测绘,墟镇主要街道基本铺装栓路面,供排水设施基本完成,煤气普及率达60%,人均居住面积达20平方米以上,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平方米以上。第四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小城镇规划的制定第五条小城镇规划,应当以县域城镇总体规划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专业规划相协调。小城镇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

3、状,统筹兼顾,综合规划小城镇的各项建设;(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小城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与当地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林地;(四)合理安排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逐步建成相对集中、设施配套的现代化小城镇;(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美化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第六条小城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三章小城镇用地的开发第七条小城

4、镇土地征用和开发必须以小区开发为主,杜绝分散开发土地,必须先规划后征地。第八条小城镇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征用,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有形市场形式,提高土地资产的效益,土地收益的20%上缴县财政,80%拨回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县城规划区和县办工业开发区的土地收益分成另行处理)。第九条小城镇建设要节约用地,合理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加快对墟镇旧城区的改造,努力挖掘墟镇的土地资源;充分利用荒地、废弃地、宅基地建房,推广集中统一规划建房,加快小,城镇房地产开发力度。第四章小城镇规划的

5、实施第十条各建制镇要严格实行“一书两证”(即: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建制度;集镇和村庄要严格实行“一书一证”(即: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除尘滤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建制度。第十一条在小城镇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所有村镇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安排在小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要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小城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并按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兴建厂房、住宅以及从事工业开发区等建设。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等国家

6、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农田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审核,由国务院批准。第十二条小城镇新建、扩建各类企业,建设单位必须持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方案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经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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