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一种心理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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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2期刑法理论刑法的一种心理学分析袁彬内容提要人是刑法的目的,刑法越发展,其与心理学的联系就越密切。从心理学的角度看,我国刑法的有些规定阻碍了罪状认知评价功能的发挥,人身危险性的考量也忽略了心理的诸多因素,刑罚的惩罚性与人权保障的失衡则影响了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和刑罚功能的有效发挥。刑法规范必须遵循心理学的基本规律,我国刑法应依此作进一步的完善。关键词刑法行为矫治人身危险性罪状认知评价一国刑法的存在,并不在于便利打击犯罪,也不在于限制国家刑罚权的运作,而在于为国家用刑罚

2、手段治理社会提供一种合法性。没有刑法的犯罪打击可能更加及时、有效、灵活与便利,但没有合法性基础,因为它丧失了代表社会文化的刑法的支撑。哈贝马斯认为:不能随时用来满足行政系统要求的僵化的社会文化系统,是加剧合法化困境并导致合法化危机的唯一原因。同样,没有刑法文化的支撑,国家对犯罪的打击同样要面临合法化的困境。刑法规范具有行为矫正的功能,并且由于其通常是在犯罪之前发挥作用,因而具有优先性。而刑法规范要真正发挥行为矫治功能,就必须关注人的心理,其规定也必须符合心理学的基本规律。刑法学与心理学的有效结合是发挥刑法规

3、范矫治功能的基本保证。因此,从心理学角度对我国刑法进行分析、解读,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为此,本文拟从心理学的角度,围绕刑法规范的矫治功能,分析我国刑法中的人身危险性、刑罚和罪状。一、人身危险性与心理评估刑法对个别正义的关注,表现在刑法根基上,体现为人身危险性的回归。人身危险性的考量是刑法规范矫治功能发挥的基础。社会、生理因素对犯罪的影响都必须通过人的心理表现出来,因而人身危险性的考量最终都必须立足于人的心理,其实质是对行为人的心理评估。(一)我国刑法对犯罪人评价的缺失我国刑法对犯罪人的评价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行

4、为人的主体资格,即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特定的身份;二是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即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目的;三是行为人的悔罪表现,这涉及自首、立功、缓刑、减刑和假释等。对于第一个方面,刑法旨在从生理上标定自然人的心理成熟程度,采取的直接标准是行为人的年龄,间接标准是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对于第二个方面,刑法中规定的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反映的是行为人的心理过程。刑法第14、15条规定的行为人主观心态,可分为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其中认[德]哈贝马斯著:合法化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

5、,上海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97页。8刑法的一种心理学分析(2)2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行为危害社会结果的认识与否及认识程度,意志因素则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对行为最终造成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努力程度。两者反映的是人心理的认识过程和意志过程。对于第三个方面,行为人的悔罪体现的是行为人的动机及在一定动机作用之下的情绪、意志。在心理学上,动机是引起和维持个体的活动,并使活动朝向某一目标的内部心理过程或内部动力。在我国刑法中,行为人自首、立功的主要动机是悔罪,而缓刑、减刑和假释是对行为人悔罪的奖赏。作为一种外在刺激,缓

6、刑、减刑和假释对行为人的动机起着一种强化作用。我国刑法对犯罪人的上述评价,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没有充分体现当前我国儿童心理发展的特点。儿童心理发展是一个从不成熟到相对成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它要受到儿童自身生理、社会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其发展程度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也会表现出一定的差异。从总体来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儿童的心理发展水平在年龄上是不断趋前。美国学者格里索和马努格安早在1980年就做过儿童对美国米兰达规则理解的研究,其结果表明,13岁的少年儿童,其智商在70以上者

7、,与14岁和15岁正常少年儿童一样,都能够理解米兰达法规的含义,因而13岁少年儿童智力正常者,与成年人一样,具有理解米兰达法规的行为能力,这项法规可以适用于13岁智力正常的少年儿童。也就是说,智力正常者,13岁时的心理能力与成年人相差无几。如今二十多年过去了,儿童心理成熟的年龄可能又有所提前。在我国也是如此。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表现出明显的低龄化倾向,14周岁以下的儿童实施的危害行为也具有显著的成人化特点。这表明,儿童的心理发展水平正在趋前,距今近30年的刑事责任年龄标准可能已不再适合我国刑法。2刑法对主观条件

8、的规定没有考虑行为人的情绪、情感因素。作为人的三大认识过程之一,情绪、情感与人的认识、意志同等重要。情绪能影响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使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发生改变,特别是当犯罪人的情绪由受害人的过错所引起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更要明显降低。事实上,不少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将情绪因素作为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德国刑法典第33条就规定:行为人由于惶惑、恐怖、惊愕,致逾越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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