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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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二五”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与方向新年预示着新的起点。已经展开的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未来五年的国民经济规划由此起步。党中央在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十二五”规划的主线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是其主攻方向,而改革是实现这一0标的强大动力。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中,财税制度的变革一直居于枢纽地位,具有决定性作用。“十二五”时期的新形势、新任务,再次呼唤新的财税制度改革举措与之配合,只有这样,才能使生产关系适应不断发展着的生产力。同时,主动调整财税政策还可以能动性地影响和调节生产力结构,促进社会再生产顺

2、利进行,使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得以顺畅发挥。“十二五”时期,财税改革的整体目标应当是继续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中心任务,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主要的努力方向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不断完善分税制,建立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我国从1994年起实行分税制改革,这一改革规范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使得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都有明显增长。但是,这种关系的规范和收入的增长一直以来更多发生在中央和省这两级,省以下的市、县和乡镇几级财政,反而随着分税制的实行逐渐陷入到财政困难的漩涡之中。造成这种局面,一个重要原

3、因在于分税制在省以下一直没有得到全面落实。我国多年来实行的是“中央一省一市一县一乡镇”五级行政管理体制。由于我国税种数量有限,主体税种比较匮乏,因此在省以下的四个行政层级中通过划分税种实现分税的目的具有很大难度。而且,即便县乡基层政府在理论上能够拥有一部分税种作为收入来源,但由于税源有限,财政收入依然十分有限,从而难免导致收不抵支,这种局面在经济越是不发达的地区就越是明显。2007年之前,谈到政府间财政关系,财政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一般强调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但实际上在实行分税制之后,为了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控制力,地方的每一级政府都

4、倾向于将财权尽量上收到自己手里。而在需要做事的时候,为了减轻自身的支出压力,每一级政府又倾向于将事权尽量下放到下一级政府,从而导致地方各级政府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事权与财权不匹配。财权层层上收、事权层层下压的最终结果必然是靠近最基层的县乡一级政府陷入财政收不抵支的困境之中。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财力与事权相匹配”成为处理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改革方向。与财权这一概念相比,财力显然更加“看得见,摸得着”。“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也就是“一级政府实际可支配的财政收入”与“一级政府所承担的支出责任”相匹配。显然,这种匹配目标是一种更加实在,更能解决基层政府实际困

5、难的目标。基层政府的财力一般有两个来源,一是本级财政收入,二是上级转移支付。由于税种偏少,要在五级政府之间科学划分收入颇为困难。在当前主体税种改动不宜过大的前提下,缩减行政层级就成为一个更为现实合理的解决途径。从国际经验看,三级政府架构在行政效率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于我国而言,三级政府的层级应当是“中央一省一市县”,从分税制角度讲,我国现有的20个左右主体税种在三级政府间划分明显要比在五级政府间划分更有可行性,划分后毎一级政府的财权和财力也更有保障。要实现上述分级目标,需要行政体制领域改革的跟进和配合。当前这一改革尚未推行,在此背景下,财政领域实行

6、的“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改革尝试具有着重要意义。通过这两个改革举措,“中央一省一市县”三级财政得以凸显,中国现行的五级政府架构也在实际上得到了压缩。这一套改革方案使分税制在省以下基层政府的全面推行有了保证,也有利于解决由于各级财政层级间“事权重心下移、财权重心上移”导致的县乡财政困难问题。而县级财力的增强和乡镇财力的壮大,可以从源头上保证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与农村人口相匹配,从而有效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这对于在我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统筹城乡发展无疑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根据财政部的工作规划,在“十二五”前半期,除了民族地区以外,“省直管

7、县”将在全国实现全覆盖。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已在有关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内容中明确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这表明,由于财政领域压缩层级的改革尝试获得了明显成果,在“十二五”期间,行政体制做出相应的改革也渐露端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支定收”是公共财政的基本原则。在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中,通过税种的划分对几级政府的财权进行了确定,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对政府间的财力余缺加以调节,但在事权的划分方面没有做出明确规范。“十二五”期间,财政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是要从法律规章层面对各级

8、政府的事权,即对支出责任的划分加以明确和固化。只有这样,才能对各级政府财力应达到的水平进行合理的确定,实现各级政府的财力和事权的有效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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