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经济发展的现行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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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经济发展的现行税收政策为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国家针对不同的行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一、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有关税收政策1、对单位和个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所得税。其中,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科技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

2、企业所得税。4、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6、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

3、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7、工业类集团公司开发技术,按照联合攻关,费用共摊,成果共享原则,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其中成员企业交纳的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集团公司集中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在核销有关费用支出后,形成资产的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8、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

4、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资助资金,不包括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9、凡在我省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的内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10、在我省

5、境内新创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工资和培训费用,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11、在我省境内新创办的、符合国务院规定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12、国有、集体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用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

6、限不得短于三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折旧年限最短可为三年。13、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对上述仪器和设备,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14、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15、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在编正式职工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

7、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促进服务业发展税收政策1、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1)对物流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更新设备、工具等技术改造中购置国产设备的,经省经贸委确认,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抵免企业所得税。(2)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可以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3)对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将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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