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文化改革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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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文化改革发展有关财税政策汇编》的通知法规文号:津财税政[2011]30号发文日期:2011-11-18各区县财政局、地税系统各单位: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六次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天津市委九届十一次全会明确了我市文化改革发展的方向,确定了下一步工作目标。为了不断开创文化改革发展新局面,支持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和繁荣,现将《关于支持文化改革发展有关财税政策汇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附件:关于支持文化改革发展有关财税政策汇编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

2、:关于支持文化改革发展有关财税政策汇编一、财政政策(一)充分发挥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按照相应的使用和管理办法,采取贴息、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津政办发[2011]52号)(二)科技型中小文化企业享受《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0]9号)的相关政策。(津政办发[2011]52号)(三)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支持软件产业发展;从市发展改革委管理的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从市商务委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支持会展项目发展;从市旅

3、游局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扶持旅游特色村建设。(津政办发[2011]52号)(四)加快城镇电影院建设。加快影院新建和改造步伐,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商业影院和社区影院,对新建或改造的多厅影院给予资金扶持。(津政办发[2011]52号)(五)充分发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作用,鼓励合规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担保条件,创新担保方式,采取分保、联保和再担保等方式,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津政办发[2011]52号)(六)对于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按照《天津市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0]21号)给予场次补贴。(津政办发[2011]

4、53号)(七)鼓励我市国有电影企业重组上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依据《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企一[2008]15号)规定,获得专项资金支持奖励。(津政办发[2011]53号)(八)鼓励国内外大型特种电影研发、制作机构落户天津,鼓励影视制作机构在天津设立电影后期特技制作加工中心、数字电影制作中心。特种电影研发、制作企业总部落户天津的,按照《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津财金[2006]22号)及相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津政办发[2011]53号)(九)发生合并或分立、公司制改建以及整体出售情形的文化企业,可依据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清查全部资产,清查的资产损

5、失可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津政办发[2009]102号)(十)国有文化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改制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津政办发[2009]102号)二、税收政策(一)流转税1.增值税(1)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09]34号,该文件执行期限

6、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下同)(2)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09]31号)(3)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财税[2009]31号)(4)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财税[2009]9号)2.营业税(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

7、(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9]31号)(2)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财税[2009]31号)(3)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9]31号)(4)对我市承办国际性、全国性文化会展、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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