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001第十章第一节罪过形式故意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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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犯罪主观要件故意、过失目的、动机认识错误方鹏讲义,版权所有第一节罪过形式(故意、过失)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张金柱皇冠案Vs.

2、苏秀文宝马案方鹏讲义,版权所有罪过:认识因素(程度)+意志因素(程度)罪过形式认识因素意志因素认识程度意志内容故意直接故意明知必然、可能必然、可能希望积极追求间接故意明知可能盖然性放任不反对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预见到可能可能性轻信能够避免根本反对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预见无认识无罪过不可抗力不能抗拒根本反对意外事件不能预见方鹏讲义,版权所有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罪过形式明知行为必然会发生结果希望直接故意放任间接故意明知行为可能会发生结果轻信过于自信的过失没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结果大意疏忽大意的过失方鹏讲义,版权所有故意第十四条明知自己

3、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意的概念: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或放任方鹏讲义,版权所有一、直接故意(一)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1、必要的认识要素(对事实的认识)(1)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自然性质)(2)以特定行为对象为必要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要求认识到特定行为对象(3)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不要求认识到具体样态)(4)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时间、地点等2、对规范性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黄书-淫秽物品3、非必要的认识要素(1)责任年龄、不决定行为性质的身份(

4、2)数额、情节(客观超过要素)(3)行为的违法属性(二)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追求方鹏讲义,版权所有天价葡萄案方鹏讲义,版权所有二、间接故意(一)概念:明知可能+放任案例:王晓龙投放铊盐案(二)间接故意的构成1、对结果发生的盖然性认识明知必然发生而“放任”属直接故意2、放任意志:容认结果发生(1)不是确信结果可以避免,而是确信结果更可能发生(2)对结果发生采取无所谓态度,听之任之3、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区别:认识、意志(三)间接故意的通常表现形式1、为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放任危害结果发生2、为实现某种犯罪意图放任另一危害结果

5、发生3、瞬间冲动下不计后果的行为方鹏讲义,版权所有附加问题1:故意的学理分类确定的故意&不确定的故意(未必的故意、概括的故意、择一的故意)事前故意&事后故意预谋故意&突发故意有条件故意&无条件故意附加问题2:故意的认定对行为的故意和对结果的故意推断:根据客观事实推定行为人的心态例:走私“明知”、伪劣商品、盗伐林木、奸淫幼女方鹏讲义,版权所有过失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过失与过失犯罪

6、法定结果信赖原则(允许的危险)、危险的分配(都有过错)方鹏讲义,版权所有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一)概念有认识的过失(二)构成1、认识因素:发生结果的可能性(1)可能发生危害结果(2)结果发生可能性小2、意志因素:轻信能够避免,相信能够避免结果(1)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2)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3)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非常小(三)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理论上的区别对结果的态度、认识因素的程度、客观上回避结果的措施2、案例分析3、胡斌案Vs.张伟铭案方鹏讲义,版权所有四、疏忽大意的过失(一)概念无认识的过失(二)构成:

7、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未预见1、具有预见义务(1)业务上的预见义务:法律规范确定的义务(2)日常生活中的预见义务:社会规范确定的义务2、预见能力:注意的可能性(1)主观说:个人标准说(2)客观说:社会一般人或平均人标准说(3)折衷说:主观说为标准,客观说为参照(三)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有无认识(四)与意外事件的区别1、理论上的区分:有无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2、案例分析方鹏讲义,版权所有附加问题1:普通过失、业务过失附加问题2:监督、管理过失附加问题3:信赖原则与危险分配方鹏讲义,版权所有附2、监督过失监督者对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

8、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过错形式(1)缺乏对被监督者的行为的监督(2)没有确立安全管理体制所构成的管理过失綦江虹桥垮塌案附3、注意义务违反的判定应以行为人本人为基准(注意能力)(1)主观说:个人标准说(2)客观说:社会一般人或平均人标准说(3)折衷说:主观说为标准,客观说为参照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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