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应为故意——兼论刑法分则罪过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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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摘要要1997年《刑法》修订后,新《刑法》第397条在玩忽职守罪基础上增加了的一个新的罪名,滥用职权罪。然而,由于立法当初没有明确界定该罪的罪过形式,至使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对此又产生了新的困惑:本罪主观方面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抑或是两者兼有的双重罪过(混合罪过)还是复合罪过;判断行为人罪过到底是依据行为标准、结果标准还是两者结合的混合标准;如果是依据结果标准,那么滥用职权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所持心态有哪些,不同心态下应该怎样定罪和量刑;现行《刑法》第397条规定的“重大损失”性质如何;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又该怎样贯彻刑法体系解释的协调统一,历史解释的客观适当;如

2、何契合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于这些困惑刑法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理论界的争执势必会影响到司法实务领域对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和处理。本文基于刑法解释论的立场,结合我国《刑法》具体规定和其他学者的探索成果详细论述了滥用职权罪采故意罪过形式的合理性,并对本罪罪过认定标准——“结果标准说”进行了论证。本文的具体结构如下:第一章:笔者首先对关于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的诸种学说观点及其主要理由进行了分类综述,包括双重故意说、行为故意说、超过的客观要素说、主要罪过说、结果故意说和复合罪过说等十几种学说;在分类汇总的基础上,对各学说的关键缺陷进行了概括评价,并抽象出了各学说之间论战的焦点,为下文立论

3、和解决问题指引方向。第二章:笔者采用渐进分析的方法,立论证明本罪的罪过形式应为故意。本章第一节,从法律解释的层面,从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刑法》总则规定解释、《刑法》分则第397条法定刑解释等角度,来论述滥用职权罪应为故意犯罪;第二节,从法律规定和认定刑事责任的实践需要两个角度,在对“行为标准说”和“结果标准说”利弊取舍的分析基础上,具体论述了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判断标准应采“结果标准说”;第三节,既然本文认可“结果标准说”,本节自然要对作为故意认识内容的危害结果及其在滥用职权罪中的具体性质和指代内容做以具体分析;第四节、第五节,则是在详细分析了滥用职权行为人对于本罪规定之危害结果,即“重

4、大损失”所持心态种类的基础上,结合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关系,提出了行为人对于“重大损失”持有故意1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应为故意心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时,按照想像竞合,从一重罪处断的理论,或者依分则其他罪名定罪处罚,或者依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并说明了对滥用职权行为“以分则其他罪论”并不违背本罪的立法价值,这样既契合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又避免了因法律规定疏漏而放纵犯罪的问题;对于“重大损失”持过于自信过失的情况则按照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第三章:结合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罪过理论、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责任主义精神和刑法的谦抑精神等刑法学的经典理论,对罪过

5、形式的几种典型学说进行了评析,指出了这些学说不适用于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的原因。关键词:滥用职权罪故意罪过标准重大损失责任主义2序序言言根据我国《刑法》第397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将滥用职权罪定义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从原刑法第184条玩忽职守罪中独立出来,而成为一个与玩忽职守罪并列的罪名的,同时新刑法将原有的玩忽职守罪中的大量滥用职权行为分解出来,成为具体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滥用职权犯罪,对徇私舞弊犯也做了类似的修改。这样使玩忽职守罪这个

6、口袋罪的内容和外延得以明晰化,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司法实践上的操作。①然而由于滥用职权罪引入立法当时没有明确规定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给以后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困惑。刑法学者们为了准确界定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围绕着立法背景、罪过认定标准以及“重大损失”的性质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论战,在立论和驳论的过程中学者们既要努力的使自己的观点符合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责任主义、人权保障、刑法谦抑等经典的刑法原则、精神,又要适当的使自己学说本土化,进而符合我国的罪过和犯罪构成理论。然而,想既能解决实践中对滥用职权罪的罪过确定问题,又能完整的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完美的契合经典刑法原则和我国犯罪理论

7、,却并非易事,论点、论证和论据之间不免顾此失彼。张明楷教授在其名著《刑法分则解释原理》的序说中写到:“刑事立法是将正义的理念与将来发生的事实相对应,从而形成刑法规范;刑事司法是将现实发生的事实与刑法规范相对应,从而形成刑事判决。作为解释者,心中当永远充满正义,目光得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惟此,才能实现刑法的正义性、安定性与合目的性。”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并认为刑法理论存在的理由就在于服务与司法实践,并不失时机的将司法实践推向进步。”在某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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