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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浏阳市地税五分局吕启华目录房产税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专题**房产税政策一、概述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湘政发[2003]14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房产税政策二、特点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工矿区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
2、,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三、征税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政策四、纳税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五、税率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税政策六、计税依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
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七、应纳税额的计算1、地上建筑物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20%)×1.2%;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2、地下建筑物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房产税政策八、税收优惠(一)基本规定1、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
4、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2、除上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房产税政策(二)具体规定1、对支持生产经营的优惠(1)①危房,在停止使用后②在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③房屋大修停用【(86)财税地字第8号】(2)自2004年7月1日起: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国税函〔2004〕839号)(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国税发〔2003〕89号)(4)加油站罩棚(财
5、税〔2008〕123号)*房产税政策2、对居民生活和社会福利事业的优惠(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86)财税地字第8号】(2)地下人防设施【(86)财税地字第8号】(3)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实行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管理的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国税函发〔1992〕1440号)(4)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血站自用的房产(财税字〔1999〕264号)(5)对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国税发〔1999〕44号)(6)自2001年1月1日起:①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
6、出租的公有住房②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财税〔2000〕125号)*房产税政策(7)①自2007年8月1日起: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②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财税〔2008〕24号)(8)自发文之日(2010-09-27)起: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财税〔2010〕88号)(9)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饮水
7、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财税〔2012〕30号)(10)自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财税〔2000〕97号)*房产税政策3、对科研、文化企业的优惠(1)自2001年1月1日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财税〔2001〕5号)(2)对376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再延长2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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