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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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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杨才文盗窃罪刑事裁定书杨才文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XX)渝五中刑终字第176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才文,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XX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江平,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
2、,初中文化,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XX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才文、刘江平犯盗窃罪一案,于XX年4月12日作出(XX)津法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才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原判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
3、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杨才文盗窃罪刑事裁定书杨才文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XX)渝五中刑终字第176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才文,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XX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江平,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
4、族,初中文化,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XX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才文、刘江平犯盗窃罪一案,于XX年4月12日作出(XX)津法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才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原判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
5、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原判认定,XX年4月22日晚12时许,被告人杨才文、刘江平和曾某某(另案处理)按照事前的共谋租车前往重庆市江津区支坪街道办事处重庆外环高速公路工地上盗窃拉运泥土的货车。三人到了江津支坪重庆外环高速公路工地后,共同将失主杨科停放在公路边的一辆无牌照的东风牌翻斗货车盗走,连夜将该车开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一汽车修理厂更换货箱和车门,然后将车开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一汽车修理厂喷漆。XX年4月
6、28日,被告人杨才文、刘江平和曾某某一起从西彭汽车修理厂把喷好漆的汽车接出来,杨才文支付了汽车修理的所有费用,然后将车留下自用。XX年5月7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根据失主杨科提供的线索将被告人杨才文停放在江津区几江城区金钗井附近的这辆东风牌翻斗车查获,返还失主杨科。经江津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杨科被盗东风牌货车价值人民币22140元。XX年7月24日,被告人刘江平在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关押期间向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检举揭发他人的抢劫杀人案,经查证属实。 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
7、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失主杨科的报案材料。2、现场勘查检验记录、现场指认笔录和图片。3、扣押、发还物品清单。4、证人慕泽全、马兴全、焦勇的证言。5、杨才文、刘江平、曾某某在盗车当晚的通话记录。6、江津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7、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刘江平检举他人抢劫杀人的材料。8、被告人杨才文、刘江平的供述。 原审法
8、院认为,被告人杨才文、刘江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谋秘密窃取失主杨科的东风牌货车,价值人民币221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江平在关押期间,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的抢劫杀人案,经查证属实,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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