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用工关系性质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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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用工关系性质的法律分析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如何界定长期以来一直是劳动法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各方人士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了不同的分析和解读。在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一般认为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实习、勤工俭学等原因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人力资源工作者一般认为使用在校学生,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制,没有被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但从近几年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用工关系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在江苏

2、省南京市中院审理的"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①]及江苏省南通市中院审理的"季小莉诉升海空调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②]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法院最终认定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审理的"刘某诉北京某公司拖欠工资案"[③]中,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关于工资的支付应当遵循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实际案例对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用工关系的性质进行分析与探讨。一、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常见用工形式及称谓辨析(一)勤工助学勤工助学一般是指在

3、校学生利川业余时间,以改善学习生活条件为目的,通过在川人单位劳动获取报酬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对于勤工助学,部分部门规章的界定更为严格,如教育部《岛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17号)文件第4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T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T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第6条规定“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

4、办法规定之列”。教育部的上述规定对勤工助学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即勤工助学必须在学校的组织和安排T进行。学生自己联系,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的工作,即所谓的“私自在校外打工行为”不在此规定之列。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非学校组织安排的勤工助学虽不受上述规定的调整,并无明确法律依据,但从其特点来看应符合以下儿个条件:1、工作时间是学生学习以外业余时间,因此一般不会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用工关系;2、其目的是获取报酬改善学习生活条件;3、工作内容与学生所学专业无必然联系。(二)实习实M一般是指在校学生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以提高实际工作能力。现有部分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对何谓

5、“实习”做出了界定。如2010年广东省人大颁布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实习,是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W•如2007年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主要是指屮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界。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要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实习”。

6、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1>实习由学生所在学校组织;2、实习是学生专业培养和教学计划的一部分,实习的内容与学生的专业相关;3、实习是一种实践性活动,学生并不以获得劳动报酬为0的。有些情况下,学校反而需向接受实习学生的用人单位支付部分实习费用。实践屮还存在着大:k在校学生以增强实践经验为目的到用工单位处提供劳动的情形。此类情形虽然无明确法律依据,不是由学校组织和管理,但如果其实习内容与所学专业相关,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也应属于实习的范畴。准毕业生并非准确的法律概念,根据其特点我们可将其界定为基本完成学校的学习任务且达到相关要求,但并未获得学校发放的毕业证书的学生。准毕业生

7、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情形如符合上述实习的标准,可界定为实习。但在实践屮大量存在准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这种情况下准毕业生从用工单位处获取劳动报酬,用工单位对其的使用和管理与其它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并无明显差别。(四)就业见习(无关)就业见习是指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到企事业中.位实践训练的就业扶持措施。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工商总局、企国工商联和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决定自2009年至201丨年,拓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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