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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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法益)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处于犯罪构成的核心地位。它与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存在密切的联系。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客观性、征表性特征。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犯罪客观方面包括的要素: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手段)、对象等。现在通常不认为因果关系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而且犯罪对象通常也在犯罪客体中讨论。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1.区分罪与非罪;2.区分此罪与彼罪;3.区分犯罪的完成与未完成形态;4.

2、正确量刑。第二节危害行为行为是犯罪概念的基础:“无行为无犯罪”是罪刑法定主义的最基本题中之义。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具有中心地位。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在我国刑法中,“行为”有三种含义:(1)一般意义上的行为。如《刑法》第12条、第16条、第18条等。(2)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13条。(3)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素之一的危害行为。如《刑法》第14条、第15条等。此处讨论的“危害行为”,是第三种意义上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所要求的、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即:危害行为是指人在意志支配之下实施的、违反刑法规范的、有社会危害性的身体动静。特征: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如

3、何认识有体性?——行为的客观属性。因而,纯粹的思想,非行为。——动与静,都属于“身体动静”,因而可分为积极活动与消极活动。——言论是否属于行为,当具体分析而定。如何认识有意性?——行为的主观属性。——梦游中、精神失常中、不可抗力中、身体受强制中、反射动作等,通常不具备有意性。——有意性的具备与否,与故意、过失的划分无必然关系。如何认识有害性?——行为的实质属性。——本质是法益侵害性。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一)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某种具体犯罪所必须的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行为。预备行为,是指刑法总则所规定的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4、。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有少量罪行的实行行为实际上属于预备行为。站在法益说的立场,实行行为除了在形式上必须是构成要件行为外,在实质上必须要求具备法益侵害性。因果关系所讨论的,就是实行行为(而非预备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二)直接行为与间接行为(三)单独行为、同时行为与共同行为(四)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五)作为与不作为三、作为作为是以积极的身体举动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特征:1.违反禁止性规范——“不让干偏要干”;2.表现为积极的身体举动。有些犯罪,只能由作为形式的危害行为表现出来,如抢劫罪、抢夺罪、强奸罪等,理论上称为“纯正的作为犯”。作为的实施方式,除

5、了利用自己身体活动外,还可以利用物质工具、自然力、动物以及他人的身体活动实施。四、不作为(一)不作为的概念和特征不作为是以消极的身体举动违反义务性规范的危害行为。(1)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2)违反义务性规范——“该干偏不干”;不作为不仅违反了禁止性罪刑规范,而且直接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中的义务性规范或者命令性规范。(3)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具有作为可能性)。身体是否运动,与作为、不作为的判断没有关系。“消极的身体举动”并非一定指绝对的身体静止。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是相对的。一个犯罪中可能同时存在的作为与不作为的问题,如抗税罪。(二)不作为犯及其分类由不作为形式

6、构成的犯罪称为不作为犯。不作为犯可以分为纯正的(真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的(不真正)不作为犯,前者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了保证人与不作为内容的犯罪;后者是指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保证人与不作为内容,但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通常由作为方式实施的构成要件的犯罪。纯正的不作为犯又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对保证人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的所谓“典型的真正不作为犯”,如《刑法》第311条规定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类是需要对保证人进行规范判断的所谓“非典型的

7、真正不作为犯”,如《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不纯正不作为犯与保证人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同样需要规范地确定保证人范围,而且与非典型的不真正不作为犯不同,其保证人的确定不直接受刑法分则的限制。因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是一个关系到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问题,是不作为犯罪所要关注的核心,其核心,实质是保证人的确定问题。刑法理论中的保证人,是指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别义务的人。其中特别义务就是指作为义务。(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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