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行为客观方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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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灵(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0730)摘要:现行贿赂犯罪行为立法客观方面规定存有问题.现实生活中人的需要有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而目前我国立法中仅将收受有形财物行为列为犯罪,范围过窄,宜将非物质利益列为贿赂犯罪的行为客观方面.关键词:贿赂犯罪;物质利益;非物质利益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192(2010)02—0075—04贿赂行为是一切贿赂犯罪的客观要件,何为贿赂已随时代的发展而变迁.人的需要的多样性和各种需要的此起彼伏是行贿行为客观方面演变的推动因素.因此,贿赂的外延有待重新界定,这也是国内外的贿赂

3、犯罪立法发展的趋势.一,贿赂的历史沿革贿赂的原义是指礼物,贡献,本是褒义,贬义的贿赂则是后起的意思.《诗经?卫风?氓》:”以尔车来,以我贿迁.”贿谓财物.《诗经?鲁颂?泮水》:”大赂南金.”《毛传》:”赂,遗也.”都是本义.到了中古时代,贿赂才演变为我们现在的贬义意思——私赠财物而行请托.柳宗元《答元饶州论政理书》:”弊政之大,莫若贿赂行而征赋乱.”我国古代刑律上的贿赂罪也叫赃罪,财物是贿赂的唯一行为客体.我国历史上有关贿赂罪的规定可以追溯到距今四千年左右的夏朝.《左传?鲁昭公十四年》载:”夏书日:昏,墨,贼,杀,皋陶之刑”.《左传》关于”

4、墨”的解释说:”贪以败官为墨.”这里的”墨”就是指财产犯罪,包括贪污受贿J.商代的刑法更进一步,规定凡以官吏身份接收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赃罪,贿赂罪的原始形态初步形成.西周时《吕刑》规定的”五过罪”中”惟货,惟来”之罪就是官吏敲诈勒索,行贿受贿,接收请托,贪赃枉法.到了战国,法家李悝在《法经?杂律》中最早提出了“受金罪”罪名,规定:”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日:金禁.”这里所谓的受金,即受财,也就是受贿,”金禁”就是禁止受贿.秦律规定:”通一钱,黥为城旦.”就是行贿一钱,而应处以城旦刑罚.又有规定:”邦亡

5、本通钱过百,已复;后来盗而得,何以论?以通钱.”汉文帝十三年曾颁诏规定:”吏坐受赇枉法……已论命复笞罪者……”《晋律》二十篇中,把请赇律列为单独一篇,贿赂罪的对象只为财物.北魏法律《魏书?刑罚志》载:”律,枉法十匹,义赃二百匹大辟.”唐律《职制》篇规定,”受人财而为请求者,坐赃论加二等,监临势要,准枉法论”,”诸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一尺笞四十……五十匹流二千里,与者,减五等,罪止杖一百,乞取者,加一等,强取者,准枉法论”.《宋刑统》因袭唐律.《明律》则专设了”受赃”一节,规定凡受财枉法,有禄人赃满八十贯处绞,无禄人赃满一百二十贯处绞.受

6、财不枉法,赃满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说事过钱”(行贿)者杖一百,迁徙.可见,财物的收受是当时构成贿赂犯罪的必备要件.古代之所以将贿赂规定为财物,有其历史的原因:一是由于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社会物质产品匮乏,决定了人们追求的就只能以物质要求为满足,因而财物成为当时主要的,唯一行之有效的贿赂形式.二是”赃罪”的内容实质体现出贿赂手段收稿日期:2009—11—20作者简介:邱灵,男,广东广州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处长,华南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75?邱灵:贿赂犯罪行为客观方面研究方法的单一性,明显性.在古代的法律中,历代立法者自然而然以收

7、受财物的数额来”计赃制罪”,反映出单一的权钱交易范畴.三是按一般社会传统观念,如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显性的贿赂一般均以财物为内容.四是在实际操作中,”财物”的直观性和可量化性大大方便了定罪制罪,能够满足简单立法和司法的需要.二,贿赂立法的国际趋势贿赂,英文为bribe或bribery,在美国联邦法律中,是指意图影响公务行为而向官员给付,应允的任何”价值(value)”或非法”对价(consideration)”.所谓”对价”,即为诱使或换取对方履行或答应履行而给予,应允的某些好处,原指普通法上有效合同成立的一项要件;所谓”价值”,是指当事人

8、主观赋予礼物者的,哪怕该礼物毫无商业价值,即任何给付,应允,只要其物质或精神上的好处为双方当事人主观认可,如果其他要件(比如”公务行为”)也得到满足,就是贿赂J.可见,贿赂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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